恩施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8-26
恩施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
  2.2办事机构
  2.3现场指挥与救援力量
  2.4咨询机构
  3预防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确定
  3.5预警信息的确认与发布
  4应急响应
  4.1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4.2信息报告
  4.3分级响应
  4.4应急行动
  4.5安全防护
  4.6新闻发布
  4.7应急解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调查报告、总结与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6.3资金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社会力量动员
  6.6宣传、培训和演练
  7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快速、有序、高效地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保证水路交通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湖北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恩施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州境内港口和航道发生涉及人身安全、通过能力、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所采取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行动,以及由水路交通提供运输保障的其它应急事件。其中,水上人员生命救助和船舶污染突发公共事件适用《恩施州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效整合各相关部门的人力物力资源,充分发挥各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实施统一指挥,以保证应急工作行动协调,反应快速;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应急工作实施分级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首先进行应急响应,以保证应急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3)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发挥专家的咨询作用,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强化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确保应急工作高效运转。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
  州交通运输局成立恩施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领导、组织、协调开展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长由州交通运输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州交通运输局分管副局长、州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州交通运输局各科室负责人及州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分管副局长组成。
  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决定启动或终止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3)向州政府及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组织好重要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协调解决重要物资水路应急运输中的重大问题。根据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应急反应;
  (5)指导各县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6)组织开展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适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和补充意见;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任务。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成立相应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办事机构
  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承担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局长兼任。
  其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工作部署和应急指令,具体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2)及时搜集、分析、核实、处理并上报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紧急运输应急事件的工作信息,及时传达上级领导指示和意见并督办落实;
  (3)组织修订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4)组织检查各县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5)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组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人员培训和业务交流;
  (6)建立和管理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咨询专家库;
  (7)完成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应急工作任务。
  2.3现场指挥与救援力量
  2.3.1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际,视情成立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定。现场指挥部可以直接调用交通运输部门所有救援力量,按照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承担现场指挥和协调工作。
  其主要职责:
  (1)执行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应急指令;
  (2)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及时报告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提出下一步应急措施或终止行动的建议。
  2.3.2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实际,需其他救援力量协作时报请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协调。
  救援力量主要包括: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港口和运输企业、政府相关部门(安监、环保、卫生、公安、消防、水利、电力、气象、国土、通讯、民政等)以及社会公众力量等。
  2.4咨询机构
  根据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建立应急咨询专家库,专家成员由航运、海事、水利、农业、国土、消防、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安全管理、通信等方面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由州交通运输局聘任。
  其主要职责:
  (1)参与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科学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
  (2)参与相关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预防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内容与来源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包括: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预防预警与应急对策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1)国土资源部门提供有关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信息;
  (2)水利部门提供有关江河、湖泊的相关水文监测信息;
  (3)地震部门提供对地震灾害进行预测分析的信息;
  (4)气象部门提供对天气进行监测和气象灾害预报的信息;
  (5)卫生部门提供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6)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提供有关国家重点或紧急物资应急运输需求的信息;
  (7)公安部门监测重大社会安全突发事件,预报可能引起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
  (8)公众举报和反映可能发生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
  (9)交通运输部门相关单位监测可能引起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
  3.1.2预警信息收集与报送
  交通运输部门相关单位提供的预警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公众信息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掌握的信息由各级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负责收集并逐级上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港口、航道、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部门:将预警预防行动寓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经营管理及建设活动中突发事件的风险源、风险因素、风险影响、风险防范与应急对策进行识别和分析,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隐患,建立相应的预防预警预案,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
  3.2.2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根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情况,及时确定和发布所辖区域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和重要物资紧急运输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防预警工作。针对港口、航道及营运水域各种突发事件的风险,及时通报信息、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实行专用救援设备全天侯动态待命和救助值班制度,随时执行救助打捞等应急救援任务。
  3.3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应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确保信息联络及时、准确和畅通。
  3.4预警级别确定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橙、黄、蓝表示。预警级别主要依据己经发生或潜在的自然灾害、水运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重要物资短缺事件等可能造成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
  3.4.1Ⅰ级预警
  (1)Ⅲ级及以上航道中断,Ⅲ级及以上航道通航设施特大损坏,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瘫痪;
  (2)水运能力遭受特别严重损失或秩序严重混乱且影响重大;
  (3)特大人员伤亡、特大环境污染损害;
  (4)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严重短缺。
  3.4.2Ⅱ级预警
  (1)Ⅲ级及以上航道严重堵塞,Ⅲ级及以上航道通航设施严重损坏,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局部瘫痪;
  (2)Ⅳ级航道及通航设施通行中断;一般港口瘫痪;
  (3)水运能力遭受严重损失或秩序混乱;
  (4)重大人员伤亡、重大环境污染损害;
  (5)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短缺。
  3.4.3Ⅲ级预警
  (1)Ⅲ级及以上航道堵塞;Ⅲ级及以上航道通航设施损坏;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受损;
  (2)Ⅳ级航道堵塞,通航设施损坏严重,Ⅴ级航道中断及通航设施损坏严重,一般港口能力遭受较重损失;
  (3)较重人员伤亡、较重环境污染损害;
  (4)关系国计民生的短期物资供应紧张。
  3.4.4Ⅳ级预警
  (1)Ⅳ级航道受阻,Ⅴ级航道堵塞,通航设施损坏严重;
  (2)港口受损、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损害较轻;
  (3)关系国计民生的短期物资紧缺。
  3.5预警信息的确认与发布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予以记录和核实,并对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在向同级政府和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告的同时,立即向上一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上级应急领导机构根据下级应急机构报告的预警信息,确定和发布预警级别。
  Ⅲ级以上(含Ⅲ级)预警信息应逐级报至省交通运输厅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Ⅳ级预警必须报至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预警级别确认后,应及时向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1.1特别严重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Ⅰ级)
  (1)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2)造成Ⅲ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24小时以上;
  (3)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0人(含)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
  (4)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5)需要启动国家应急预案,调用本省和交通运输系统以外资源予以支援;
  (6)对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外交、军事、政治等产生重大影响。
  4.1.2严重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Ⅱ级)
  (1)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2)造成Ⅲ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3)Ⅳ级以上重要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
  (4)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30-50人生命安全;
  (5)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6)调用本省和交通运输系统资源能够控制;
  (7)对本省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4.1.3较重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Ⅲ级)
  (1)主要港口和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
  (2)Ⅲ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
  (3)Ⅳ级以上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其他Ⅴ级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
  (4)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
  (5)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6)调用本州资源能够控制;
  (7)对本州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4.1.4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Ⅳ级)
  (1)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
  (2)造成Ⅲ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2小时以上、6小时以内;
  (3)Ⅳ级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Ⅴ-Ⅵ级航道断航;
  (4)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5)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6)调用当地资源能够控制;
  (7)对当地社会、经济产生重要影响。
  4.2信息报告
  发生Ⅳ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在1小时内上报至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Ⅲ级以上(含Ⅲ级)突发事件应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Ⅰ级、Ⅱ级突发事件实行各级同时报送制)。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事件现场位置、事件性质、事件发生原因、时间及发展态势,事故港口和航道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以及联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活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能见度、水流流速和流量等。
  4.3分级响应
  发生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县市、州从低到高依次响应,突发事件发生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在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的同时应及时组织救援力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的衍生、扩大。原则上,发生Ⅳ级突发事件由县市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启动应急预案,Ⅲ级突发事件由州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预案(Ⅱ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省交通运输厅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由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的机构负责指挥和协调应急行动。
  4.4应急行动
  4.4.1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行动
  (1)接到事件报告后,迅速做出对水路交通和环境影响的评估,按照需要执行管理控制,发布报警与航行通告,采取有效的应急反应行动,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2)根据已掌握情况,确定救援区域,明确应急救援工作任务与具体措施;
  (3)指定现场指挥,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4)调动应急反应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组织提供水路交通紧急物资及人员的运输保障;
  (5)当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时,请求上一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或报请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支援;
  (6)根据现场应急处置情况,及时调整救援措施;
  (7)负责对突发事件各阶段应急工作的记录、受灾情况和污染损害、赔偿证据的初步审核;
  (8)决定新闻发布的内容、时间、方式等。
  4.4.2现场指挥的行动
  (1)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2)制定并实施具体应急行动方案,组织指挥参与现场救援力量,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组织交通运输保障,协助做好遇险人员的疏散和安置工作;
  (4)及时掌握和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请示紧急事项(如应急人员、物资的增援、人员救助、通航管制等);
  (5)当遇到可能危及公众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及时提出由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必要的协助和指导;
  (6)协助完成危险货物和污染物的转移、围控、清除和处置等工作;
  (7)做好调查、善后工作,防止出现次生、衍生灾害,尽快恢复正常水上交通秩序。
  4.4.3应急队伍的行动
  (1)地方海事(港航管理)部门
  负责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应急处置水运事故灾难,保障及恢复水路交通能力和航道畅通,提供交通运输应急保障,协助其他部门做好水路交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等。
  (2)港航企业
  提供足够的应急储备物资,保持港口设施和船舶处于适用、适航状态,保证在紧急状态时能迅速集结并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服从应急指令,及时按要求安排运力和港口设施;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向现场指挥报告调运和完成情况。
  (3)相关部门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根据事件等级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组织动员和协调相关力量参与应急反应。各方救助力量到达应急处置现场后,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
  4.5安全防护
  4.5.1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
  (2)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有人身伤害的应当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援行动的应急机构可请求上一级应急机构协调解决。
  4.5.2遇险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援行动中,应根据突发事件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实施救助。
  4.6新闻发布
  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根据州政府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以及突发事件的级别和责任范围,确定信息公开或新闻发布的内容和渠道,并及时发布。
  4.7应急解除
  4.7.1应急解除判别指标
  (1)事件已得到控制,危害己经消除;
  (2)港口通过能力、航道通航能力已经恢复;
  (3)应急运输任务已完成;
  (4)现场抢救活动(包括人员搜救、危险隐患的排除等)已经结束;
  (5)对周边地区构成的威胁已经得到排除;
  (6)被紧急疏散的人员已经得到良好安置或已经安全返回原居住地。
  4.7.2宣布应急状态解除的程序
  由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根据应急反应进展情况并参考专家咨询组的意见,向新闻媒体宣布应急反应结束,解除应急反应所采取的各项特别措施。Ⅱ级及以上突发事件由省交通运输厅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解除,Ⅲ级突发事件由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状态解除,IV级突发事件由县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人员安置、物资征用与补偿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人员安置和物资征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并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作好善后工作。
  应急救援力量的各种损耗要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需要增加或更新设备的,应尽快更新和配备。
  5.1.2灾后重建
  因突发公共事件严重受损的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其恢复经费应纳入国家救灾专项财政预算。
  5.1.3社会救助
  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5.2调查报告、总结与评估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解除后,按照突发事件级别,由负责事件处置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完成应急事件调查报告,对应急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参与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各参救力量应提供应急工作总结,标明救援消耗、设备损害等情况,并将应急过程的相关资料上报应急领导机构。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事件处理的结果、经验教训、灾后恢复和重建的建议等。
  调查报告经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批准后,报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备案。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的调查、处理、监测、评估和总结,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督办;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水路交通较重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的调查、处理、监测、评估和总结(Ⅰ级、Ⅱ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调查处理)。
  6应急保障
  6.1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应定期收集、整理可参与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以及应急设备、装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分布情况等信息,建立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队伍人员和应急设备、装备信息库。
  各专业水上突发事件救援力量应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求,配备和更新必要的应急设备、装备、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制度,提高应急手段的科技含量,全面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要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设施,采取各种通信方式确保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通信畅通。在依托和利用公共通信网的基础上,加强紧急处置专用通信网的建设。
  各船舶、码头和经营管理部门也应完善通信设施,确保应急反应时的信息畅通。
  6.3资金保障
  应急资金保障由州、县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安排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救援装备的购置、维护和管理以及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应急行动的表彰奖励等,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处置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资金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6.4交通运输保障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应配备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应与本区域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运输保障。
  6.5社会力量动员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行动。
  6.6宣传、培训和演练
  6.6.1宣传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要公布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利用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事故的自救能力。
  6.6.2培训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各级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提高水上救援力量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
  6.6.3演练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构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以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和完善,不断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7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实施本预案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者应急保障、应急处置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8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并报州政府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