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12
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若干意见

由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移民开发局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安置是三峡工程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是三峡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这一工作,并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几年来,在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库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移民群众的积极努力,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进展顺利。根据今年召开的国务院三峡工程移民工作会议和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现场会议精神,对农村移民要坚持多种方式安置的方针,把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找门路安置结合起来,加大外迁安置工作力度,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农村移民外迁安置。为了切实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的任务与进度要求

(一)调整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全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人数由原规划8.3万人,增加到12.5万人。其中:湖北省2.5万人,全部在本省非库区县安置;重庆市10万人,在本市非库区县安置2万人,投亲靠友、自主分散安置1万人,出市外迁安置7万人。

(二)重庆市三峡库区出市外迁安置的农村移民(以下简称外迁农村移民)7万人,分配给以下省(市)进行安置:四川省9000人,江苏、浙江、山东、湖北、广东省各7000人,上海市、福建省各5500人,安徽、江西、湖南省各5000人。上述11个省(市)要各选择一个县进行接收外迁农村移民安置试点,每个试点县接收安置150户,约600人。

(三)1999年底以前,11个省(市)要做好试点方案,2000年完成安置试点任务,并编制好本省(市接收外迁农村移民安置总体规划;从2001年至2003年上半年,要全部完成外迁农村移民安置任务。

(四)外迁农村移民安置试点方案和总体规划由迁入地省(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商迁出地省(市)人民政府后,由迁入地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备案。外迁农村移民安置试点,按照批准的试点方案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与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签订试点安置协议,并分别报迁入地和迁出地省(市)人民政府备案。按照总体规划,由迁出地省(市)人民政府与迁入地省(市)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

(五)11个省(市)在确保完成分配的外迁农村移民安置任务的同时,对于投亲靠友、自主分散迁至本省(市)的三峡库区农村移民,仍然要给予支持和照顾。

二、以农为本,使外迁农村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六)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必须支持开发性移民方针,遵循以农为本、以土为本的原则。必须保证外迁农村移民到迁入地后承包的耕地、自留地、宅基地不低于当地农民的平均水平。耕地相对集中,便于耕种管理,并有相应的水利配套设施。有关省(市)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多种途径解决土地问题。

(七)迁入地人民政府要给外迁农村移民及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落实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要帮助外迁农村移民尽快提高生产技能,以适应当地的生产条件,并积极引导他们发展农业生产。迁入地的农业、林业、水利、科技等部门,也要帮助外迁农村移民以市场为导向,发展高效生态农业。

(八)对于那些耕地较少、经济较发达的省(市)可帮助部分素质较高的外迁农村移民从事二、三产业,以增加其收入,为移民逐步致富创造条件。为了保证这部分移民的稳定,还必须保证每户有一份基本耕地。

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三峡工程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工作

   (九)迁入地人民政府要选择自然条件较好、经济相对发达、土地容量较为充裕的地区作为外迁农村移民安置区,将移民相对集中安置到县、乡,分散安置到村、组。鼓励移民购买当地居民的闲置房屋;对于要建新房的,人均宅基地可按迁入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房屋建设要统一规划,由移民联9 7 3 1 2 3 4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