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19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办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办手续

  (1)变更登记申请书

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需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上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会议纪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说明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2)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的文件;

(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变更住所的,需提交变更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证明;变更业务范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及财务审计报告;变更开办资金的,需提交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需提交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办理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上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持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其变更登记的文件(证书)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有关表格(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或自行下载《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2)受理。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有效变更登记材料后,开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书》,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3)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要求进行审查,核实变更事项和条件;

(4)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5)换发新的证书并公告。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到准予变更的通知后,应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交回原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发布变更登记公告。需要更换印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规定交回旧印章,办理刻制新印章的手续,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印章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