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办理程序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19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办理程序

办理对象

(一)、同时具备下述4个条件的公民可以收养1名14周岁以下的弃婴: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子女;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要相差40周岁。

有子女或已收养过子女的公民,同时具备前3项条件的,可以收养福利院抚养的弃婴、儿童;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生2胎而不愿意生育的,可以收养一名非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

(二)、同时具备下述3个条件的公民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下的孤儿。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

(三)、同时具备下述4个条件的公民可以收养 1名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兄弟姊妹的孩子:

(1)年满30周岁;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子女。

有子女的华侨,同时具备前3项条件的,可以收养1名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兄弟姊妹的孩子。

(四)、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申办手续

  1、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中国收养中心)转交经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2、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外国收养组织收到中国收养中心发给外国收养人到湖北省民政厅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后,与湖北省涉外收养中心联系、预约,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办理程序

  当事人提供证件证明材料→当事人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审查→颁发《收养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