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能资源开发项目防汛管理的意见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15
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能资源开发项目防汛管理的意见

有关市、州、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规范我省水能资源开发项目防汛管理,确保工程及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06〕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能资源开发项目防汛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水能资源开发项目防汛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防汛责任制

(一)水能资源开发项目防洪保安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防汛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防汛工作。

(二)水能资源开发项目的法人是本工程防洪保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项目防汛管理。工程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汛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防汛管理。

项目法人防汛管理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项目各参建单位制定工程建设第一个年度度汛方案、防汛预案、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组建工程防汛指挥系统和防汛抢险队伍,落实工程安全度汛措施,购置和管理防汛物资器材及通讯、水雨情测报系统,筹措专项资金等,做到及早安排,周密部署,责任到人,落实到位。项目业主必须服从当地政府及防汛指挥部门的监管,并积极做好防汛工作。

(三)已经投入使用并具备一定库容的水电站(以下简称水电站水库),应按规定明确防汛安全监督责任人、行政责任人、防汛抢险指挥部指挥长、水库防汛技术责任人和水库岗位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在相关媒体公示。

二、加强工程防汛预案管理

水能资源开发项目防洪保安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经常性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在建设、运行阶段,要制定防汛预案,加强预案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发生时,能有序应对。

(一)新建项目应编制第一个汛期度汛方案。在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业主要组织参建单位共同编制第一个汛期的施工度汛方案,并在主体工程开工一个月以前报批。第一个汛期的度汛方案由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如果工程建设期间实际施工进度与批准的度汛方案进度安排发生较大变化,明显改变了度汛条件,项目业主要按规定调整施工度汛方案,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核。

(二)在建项目应分年度编制防汛预案。水能资源开发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后,每年3月底以前,项目业主必须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共同编制防汛预案,并报项目防汛行政责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防汛指挥部门审批。防汛指挥部门应在汛前组织审查并下达批复意见。

(三)水电站水库应编制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在建水电站水库在下闸蓄水前,项目业主应与工程设计单位等共同编制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已建成投入使用但未编制防洪抢险预案的水电站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尽快编制预案并报批。

水电站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由水电站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编制防洪影响范围跨行政区划的防洪抢险应急预案,应征求影响区防汛指挥部门的意见。大型水库或防洪影响跨市级行政区划的水电站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批准前,应报省级防汛指挥部门审核。

(四)已投产的引水式电站应编制防汛预案。引水式电站项目法人要编制防汛预案并报项目防汛行政责任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防汛指挥部门批准。项目法人要健全防汛组织机构,做好防汛物资、设备、资金、通讯等方面的准备;要加强发电引水系统、升压站和发电厂房等主要建筑物的巡查,防止汛期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对工程安全运行的威胁,保证工程影响区域居民及行人安全。

三、加强水电站水库调度管理

(一)水电站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做好水库日常调度管理工作。水电站水库建成投入运用,经过一个汛期运行后,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水库调度规程》,并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度规程》实施水库调度。

(二)各级防汛指挥部门要加强水电站水库的汛期防洪调度管理。水电站水库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调度由防汛指挥部门负责,汛期防洪调度指挥权限原则上按照水电站水库防洪影响范围确定。即防洪影响范围在县级行政区划内的水电站水库,由县级防汛指挥部门指挥调度;防洪影响范围跨县级但不跨市级行政区划的水电站水库,由市级防汛指挥部门指挥调度;防洪影响范围跨市级但不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水电站水库,由省级防汛指挥部指挥调度;防洪影响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水电站水库,由长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指挥调度。

四、健全防汛信息管理

(一)建立防汛信息系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都应建立和健全包括信息收集、分析、预测、预报、预警和传输等各个环节有机联动的防汛信息系统,各级各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的防汛信息系统应互联互通,保证任何情况下预警、预报、抢险、撤离等防汛信息能及时、准确、完整传达到各相关单位、部门和受影响群众。

(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项目管理单位要定时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部门上报水雨工情等信息;发生险情时,要按规定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防汛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部门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工程项目防汛信息,落实工程项目防汛预案的各项要求,做好项目防洪影响区内的预案宣传,为防汛管理决策和执行提供全面、快速、准确的信息支持。

(三)规范水文气象信息管理。水电站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重视水文气象信息管理,积极与气象、水文管理部门联系,及时、准确地获取气象和水文资料,做好预测、预报、预警工作。有大型水库的电站应建立水文自动测报系统,以确保防汛决策科学,应急处置快速。

(四)加强防汛值班管理,保障防汛信息传输、分析、决策、实施系统运转迅捷。各级防汛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防汛值班管理,汛期保证24小时有专人值班、配备专用通讯设施,保障信息畅通。有较大降雨或发生险情时,有关责任人必须到现场值班或带班。

五、加强应急处置机制建设

(一)进一步健全应急处置领导机制。水能资源开发项目防汛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水能资源开发项目防汛管理负有指挥、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在工程遭遇突发险情时,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水利、水文、气象等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提供水文、气象信息,科学合理开展汛期防洪调度,积极组织人力、物力支持、指导项目防洪抢险。项目管理单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工程防护、抢险、调度等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预测、预报、预警机制。在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上游水库溃决、上游库区大体积物体冲撞挡泄水设施、工程主体建筑物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人为破坏、超标准地震以及其它突发险情时,防汛部门和项目运行管理单位要对险情的可能危害做出科学判断和预测,在第一时间向受影响区的有关防汛管理部门、群众和相关单位发出预报和预警,力求将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三)进一步完善应急抢险和救护机制。当水能资源开发项目遭遇重大险情时,项目管理单位要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立即向防汛指挥部门报告情况,并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部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按照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加固损毁设施、开启泄水设施泄洪等自救措施,降低险情危害程度和范围。预案启动后,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应按分工进入各自岗位,组织指挥抢险、受影响区群众撤离、重点设施保护、电力供应、交通管制、灾民安置、社会治安、卫生防疫等项工作。防汛指挥部门要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向政府和上级防指报告情况,并向受影响区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布有关信息和防范措施,指导抢险和避险。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