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办理程序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19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办理程序

办理条件

截至上年度12月31日,成立登记时间超过6个月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参加当年的年检。

申办手续

  (1)《年检报告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

(3)财务会计报告;

(4)已经取得执业许可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提交执业许可证副本;

(5)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检时,可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及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可以要求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办理程序

(1)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3月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湖北省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以下简称《年检报告书》,也可在“湖北民间组织信息网”下载);

(2)民办非企业单位于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3)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检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年检结论,并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戳记;

(4)登记管理机关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