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21
恩施州畜牧兽医局关于全面落实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畜牧兽医局:

根据农业部《关于全面落实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疫控(督)〔2014〕31号)的文件要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提高认识,重点抓好动物检疫、队伍能力提升、经费保障落实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动物检疫工作

(一)切实做好动物检疫工作,严格规范检疫出证行为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农业部《关于全面做好动物检疫工作的通知》(疫控(督)〔2013〕45号)文件精神,认真抓好动物检疫工作的落实。

1、严把产地检疫关。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产地检疫规程,全面落实检疫申报制度和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检疫制度,做到有出必检、严格查验、规范出证,把好准出关。使受理申报动物检疫率、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检疫实施率、操作到位率、进入运输和流通动物持证率均达到100%。

2、做好屠宰检疫工作。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官方兽医,落实屠宰检疫申报制度,明确申报程序、申报时限、申报内容等有关事项,做到屠宰检疫申报率和受理率均达到100%。

3、严把检疫审批关。对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应严格规范检疫审批,建立审批记录和归档制度,检疫审批率要达到100%。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审批表查验率和实验室检疫率要达到100%。要严格执行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落地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隔离观察率要达到100%。省内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严格按制定的《跨市州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管理办法》落实。

4、认真做好其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宠物、役用动物、野生动物、水产苗种的检疫,以及精液、种蛋、胚胎和毛蹄骨角皮等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严把检疫出证关。各地要严格按照“六条禁令”和“湖北省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十不准”,严禁非官方兽医出证,严禁不按规定出具检疫证明。加大违规出证行为的查处力度,特别是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及时移交司法机构立案查处。

(二)努力提升队伍能力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鄂政发〔2007〕3号)和《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28号),进一步完善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以农业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建立健全官方兽医、指定兽医人员的准入、培训、考核、奖惩以及管理等制度,全面提升执法队伍法律素质、业务素质、纪律素质和操作能力。

(三)强化动物检疫工作保障

动物检疫是政府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协调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将动物检疫工作经费、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科学、稳定的预算机制和长效投入机制。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动物检疫工作的责任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和奖惩机制,有效推动动物检疫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痕迹化管理,做好动物检疫工作记录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的通知》(疫控(督)〔2013〕135号)和省、州有关文件精神,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农业部统一制订的动物检疫记录格式,积极组织学习培训,掌握《动物检疫工作记录规范》有关要求和各种动物检疫工作记录单(表)的填写说明,熟练应用相关记录,加强痕迹化管理,规范动物检疫操作,确保今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动物检疫工作记录》。对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注意收集和整理,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后报州局。

三、加快推进动物检疫电子出证,构建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平台

以落实《湖北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为契机,加强以网络电子出证和动物、动物产品追溯为重点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信息化平台,完善信息报告系统,落实专人负责、定期按时报送,重大事项48小时内报告等制度,切实提高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管理水平和效率。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省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实施方案出台之前,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谋划,争取资金,开展培训,完善检疫申报点、监督分所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好开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相关设施设备,为下一步全面启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各县市要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于2014年6月15日前报州动物卫生监督所,联系人:陈芬芬,联系电话(传真):0718-8254025,电子邮箱:93620751@QQ.com

201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