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煤矿矿灯、自救器专项整治和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督查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20
关于开展煤矿矿灯、自救器专项整治和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督查的通知
  

恩施州安监发〔2013〕68号 

关于开展煤矿矿灯、自救器专项整治和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督查的通知

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落实州安监局《关于在全州煤矿开展矿灯、自救器集中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恩施州安监管煤监〔2013〕2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恩施州安监管煤监〔2013〕13号)要求,结合2013年执法工作计划,决定开展煤矿矿灯、自救器专项整治和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主要内容

(一)煤矿企业在矿灯集中管理方面,是否安排专人对矿灯进行集中充电和检修,矿灯是否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是否做到专人专灯;负责矿灯、自救器管理的人员,是否悉熟矿灯、自救器的性能,并能熟练掌握其充电、检修方法;矿灯是否保持完好,发出的矿灯,能否连续正常使用11h以上,人员出井后,是否立即将矿灯交还矿灯房;矿灯房建设是否符合要求,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备用矿灯。 

(二)煤矿企业在自救器集中管理方面,是否安排专人对自救器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入井人员是否随身携带自救器,自救器是否保持完好无损;有无使用淘汰、过期或者压力不够的自救器;井下作业人员是否随身携带自救器。

(三)督促各局是否按要求督促所辖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六大系统”建设有关设计、审查、施工及验收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四)督查生产矿井完成“六大系统”设计、审查、资金和措施落实情况及建设进展请况;能否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六大系统”建设。                      

(五)2012年以来已经验收合格的矿井“六大系统”是否运行可靠。 

二、督查县市及时间

拟于10月9日至11月15日,督查组到巴东县、建始县、利川市、咸丰县进行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巴东县安监局分管副局长随督查组督查建始县

咸丰县安监局分管副局长随督查组督查利川市

利川市安监局分管副局长随督查组督查巴东县

建始县安监局分管副局长随督查组督查咸丰县

三、督查方式

听取县(市)局和煤矿企业开展煤矿矿灯、自救器专项整治和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情况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实地督查所属煤矿企业。

恩施、宣恩、来凤、鹤峰等县(市)要将开展煤矿矿灯、自救器专项整治和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工作总结材料于10月底前报州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县(市)局和煤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开展煤矿矿灯、自救器专项整治和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的重要性,要认真总结在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中的经验和不足,并按照督查内容做好迎检准备。

(二)全面检查,限期整改。各县(市)局要迅速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对照整治内容,重点检查矿灯、自救器使用和管理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到位。 

(三)正确引导,确保质量。县(市)局要组成工作专班正确引导和帮助煤矿企业解决“六大系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各煤矿企业要根据“六大系统”建设完善的有关标准和要求,认真抓紧建设,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建设工程进度和质量。

(四)严格执法,确保落实。州安监局在督查过程中,对未认真按照要求和整治内容整改到位的煤矿企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恩施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22日

恩施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9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