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安监局关于印发恩施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方案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20
州安监局关于印发恩施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方案的通知
 

恩施州安监管危化〔2013〕27号

 

州安监局关于印发恩施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监管发〔2013〕4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制定《恩施州恩施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恩施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7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安监管发〔2013〕4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切实解决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储存在役装置未经正规设计的问题,现制定我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战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组织开展对全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解决企业在役装置不符合安全设计要求的问题,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进行安全设计诊断,提出安全设计诊断意见和整改方案,危险化学品企业依据整改方案改造消除事故隐患、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2013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在役装置的安全设计诊断工作,并完成50%以上的隐患整改,2014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三、工作范围

全州危险化学品企业未经正规设计的生产储存在役装置(以下简称在役装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诊断。诊断的主要内容包括:装置布局、工艺技术及流程、主要设备和管道、自动化控制、公用及辅助工程等五个方面进行安全设计复核。未经正规设计主要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未经设计或者设计内容不全的;

(二)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三)仅有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没有进行施工图设计的;

(四)设计方案变更未经设计单位确认的;

(五)未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建设或项目建成后擅自改造、相关工艺安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3年5月至6月)

各县(市)安监局统一部署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役装置设计情况的排查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开展在役装置设计情况的自查工作。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役装置安全设计情况自查表》(附件1)并提供在役装置安全设计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附件2)。在役装置的原设计单位要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填写内容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并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役装置安全设计情况自查表》上签署意见。原设计单位因故不能从事复核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聘请具备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乙级及以上设计单位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企业和原设计单位(或聘请的其他设计单位)负责人要对填报情况、复核意见的真实性负责。县(市)安监局根据企业上报的自查情况及设计单位复核意见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州安监局根据企业上报的自查情况和设计单位复核意见及县安监局初审意见,确定需要进行安全设计诊断的企业(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确定);县(市)安监局将辖区内企业设计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填写《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役装置安全设计情况汇总表》(附件3),于2013年6月20日前,将汇总表报州安监局危化科。

(二)实施诊断阶段(2013年7月至12月)

从事安全设计诊断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涉及石油化工、合成氨、氯碱、硫酸、剧毒化学品的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应委托具备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各县(市)安监局要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计诊断。承担诊断工作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大纲》(附件4)要求开展诊断工作,并出具符合《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报告书样式及内容要求》(附件5)的安全设计诊断报告,设计单位对安全设计诊断报告负责。涉及石油化工、合成氨、氯碱、硫酸、剧毒化学品企业的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报告,报省局备案(省局根据情况委托省化学品安全协会组织专家进行备案审查);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役装置安全设计诊断报告,报州安监局备案(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专家组进行备案审查),省、州安监局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计诊断报告备案告知书》(附件6)。

(三)隐患整改阶段(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

各县(市)安监局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已备案的安全设计诊断报告中的整改方案进行整顿改造,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条件。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储存装置改造工作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单位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单位提出的整改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通过安全设计诊断确定要进行异地新、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湖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鄂安监规〔2013〕2 号)。

(四)验收备案阶段(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

安全设计诊断整改工作完成后,承担安全设计诊断工作的设计单位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并协助施工单位编(绘)制企业整改完成后的相关竣工图表(附件7);被诊断企业应当向负责安全设计诊断报告备案工作的安监部门提交相关竣工图表(附件7)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计诊断工作验收备案申请表》(附件8)申请验收备案;安监部门依据企业提交资料情况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计诊断工作验收备案告知书》(附件9),不合格的应当责令整改;安监部门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验收。州安监局将于2014年6月底前将辖区内验收备案情况报省安监局监管三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安监局要高度重视安全设计诊断工作,确定分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按要求做好安全设计诊断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强化过程管理。各县(市)安监局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切实做好安全设计诊断工作中发现的隐患的整改工作。对申请验收备案的企业,要认真进行备案审查,凡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县(市)安监局一律不予受理备案申报,州安监局一律不予备案。同时要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管理,监督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的诊断内容和步骤开展安全设计诊断,提出符合企业实际的隐患整改方案并指导企业进行改造。  

(三)加强监督检查。将未经正规设计的在役装置作为监督检查执法的重点,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不按要求开展安全设计工作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依法查处,对未开展设计诊断工作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依法从严查处。  

(四)统筹推进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将设计诊断工作与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的自动化控制改造工作同步进行,提高改造效率。

附件:  附件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