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13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3日

恩施州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9号)精神,强化金融对恩施州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支持,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目标

依托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实现全州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全覆盖,聚焦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增信作用,营造良好金融生态,力争“十四五”期间全州科技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年均增长20%以上。

二、工作措施

(一)设立科技融资担保业务部。各县市、恩施高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内应设立科技融资担保业务部,配备熟悉科技行业的人员负责拓展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并报州地方金融局备案。(责任单位:州地方金融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创新担保模式。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聚焦服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等主体,进一步降低服务门槛、优化审批流程,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业务,鼓励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不断提升信用担保占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严格落实集中监管要求,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单户限额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联合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科担公司)进行联保(分保),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各担保公司科技融资担保业务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80%。加大减费让利力度,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收取的年担保费率不超过1%。(责任单位:州地方金融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落实分险责任。推动县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积极争取与省再担保集团、省科担公司签订科技融资担保新型政银担协议,由省再担保集团、省科担公司、合作银行和地方政府按4:2:2:2比例分担风险责任。支持已与省再担保集团开展新型政银担合作的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由省再担保集团、地方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和地方政府按4:2:2:2比例分担风险责任。积极探索省科担公司与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通过联保、分保等方式为州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县市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按比例分担风险责任所需的资金从现有新型政银担合作代偿补偿专户列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先代偿、后分险”原则,落实好代偿和分险责任,原则上所有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均要纳入新型政银担业务分险。(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地方金融局、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恩施银保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实行名单推荐制。各级科技部门定期收集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名单,向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省科担公司或州内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推荐。银行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地方金融局、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恩施银保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五)加强数据分析与监测。各融资担保监管部门要依托全省融资担保监管信息系统,加强数据分析与监测,对已发生的科技融资担保业务按在保笔数、在保金额、担保费率、担保期限等内容进行单独统计、定期分析、逐级上报。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快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业务系统与监管系统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州地方金融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完善“四补”机制。各县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并落实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保费补助和业务奖补工作机制,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适当提高科技融资担保业务代偿补偿率。对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科技融资担保业务,由业务所在地县市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保费补助,补助后的费率不超过3%。(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地方金融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二)落实尽职免责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出现损失的,按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三农”业务尽职免责政策执行落实。(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地方金融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三)优化绩效评价机制。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实行单独统计、单独考核,重点考核新增担保业务、信用担保业务、放大倍数、担保费率、应偿尽偿情况、风险防控等指标,弱化盈利性考核指标。鼓励银行机构加强科技信贷考核,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地方金融局、州科技局、人行恩施州中心支行、恩施银保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意义,明确推进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分管领导、牵头部门和责任主体,认真履行属地责任,细化措施,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金融监管、财政、科技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州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加强政策倾斜和窗口指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金融信用县市创建评估,定期通报各地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

(三)统筹风险防范。坚持以稳步扩大科技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为主线,强化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的外部支撑,坚守底线思维,充分发挥风险分担作用,切实统筹好扩大科技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推动科技融资担保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