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20
关于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恩施州安监管煤监〔2012〕49号

关于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州安委会关于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湖北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关于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的通知,经研究,定于2012年7月至9月,在全州开展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行动目标 

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现应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煤矿全部建立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瓦斯治理机构、装备及各项规章制度完善,现场和技术管理得到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瓦斯治理水平明显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有效治理煤矿违规违章行为和瓦斯事故隐患,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州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12年7月20日至8月10日)。由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切实开展瓦斯治理专项安全检查,及时查找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切实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二)督查阶段(2012年8月11日至9月2日)。县(市)安监管局对辖区内所有煤矿,特别是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展瓦斯治理专项检查。州安监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重点矿井进行抽查。                

(三)总结阶段(2012年9月2日至9月6日)。各县市安监局进行本次专项行动总结分析,并于9月10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州安监局煤监科(邮箱:eszzq@sina.com)。(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停产整顿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重大瓦斯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和落实等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瓦斯重大隐患查处情况,实施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停止施工作业,瓦斯防治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等)。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煤矿企业是否执行瓦斯防治“十条禁令”和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要求落实停产整顿工作并开展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专业的瓦斯抽采机构和瓦斯抽采达标自评估体系、管理考核等制度;矿井是否落实抽采达标责任、规划和计划;矿井是否建设完善瓦斯抽采系统,切实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对应抽未抽的矿井是否责令停产整顿,对抽采不达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责令按规定停止生产。

(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建立和完善防突机构和专业队伍,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区域性防突技术方案;是否落实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是否严格执行区域性措施效果不达标不得进行采掘作业的规定;是否认真编制揭露煤层设计,并经严格审批,杜绝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

(四)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建立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相关制度;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是否停产整顿;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转,传感器安装位置、数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是否按规定对系统和传感器进行定期维护。

(五)瓦斯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是否明确重大瓦斯隐患认定标准;对重大瓦斯隐患,是否做到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是否进行挂牌督办、强制整改落实。 

(六)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检查煤矿企业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从事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的企业不按要求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或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 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要求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或整改期满后仍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或未被兼并重组仍未依法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不达标而组织生产的;一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四、重点督查区域

建始县、巴东县、鹤峰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将此次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检查工作作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明确具体负责人,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辖区内企业自查。要抽调专业力量,组成3-5人的检查组,由一名分管局领导带队开展工作。要统筹安排,在8月底前完成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检查工作。

(二)深入推进煤矿瓦斯专项治理。要将此次专项行动与“打非治违”行动的有关工作要求相结合,切实改善煤矿基础条件;将此次专项行动与监管执法计划相结合,紧紧抓住影响煤矿安全的主要方面和薄弱环节,突出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这个重点。

(三)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把瓦斯治理各项工作推向深入,全面完成瓦斯事故防控、瓦斯治理等工作任务。

(四)加大执法力度。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规违章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特别是对应建而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防突措施不落实以及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井,应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跟踪治理、挂牌督办;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能力不足,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瓦斯抽采不达标,监控系统不完善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一律停产整改并依法从重实施经济处罚,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