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21
关于切实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畜牧兽医局关于切实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牧医发〔2011〕44号

各县市畜牧兽医局:

为切实加强养殖环节动物防疫工作,特别是加强中小规模养殖场(小区)防疫监管,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确保实现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目标,保障规模养殖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抓好规模养殖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紧迫性

近年来,我州规模养殖发展迅速,推进了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动物养殖的规模化、区域化趋势更加明显。在规模养殖蓬勃发展的同时,由于有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内部饲养管理和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潜在风险较大。从调查了解的情况看,一些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消毒制度不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没完全到位。部分规模养殖场(小区)甚至存在侥幸心理,不按程序免疫。个别规模场因防疫而出现了上访事件。一旦规模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将使养殖户遭受重创,甚至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加强规模场(小区)的监管都作了明确规定。为此,州局决定在全州范围内重点加强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动物防疫监管工作。从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入手,采取技术人员分片包干、定场定人指导的办法,监督指导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规范养殖行为,落实防控措施,提升防疫能力,提高动物生产安全水平,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各县市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现实性、紧迫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制定方案,推动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二、切实落实动物防疫监管责任制

各县市必须进一步按照要求,逐级逐层签订《动物防疫责任书》,全面落实“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及“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防疫责任,进一步明确建立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饲养、经营和屠宰等重点场所的防疫监管工作要求,强化对防疫责任制、监管责任制和各项防疫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实行责任追究,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三、切实加强规模场(小区)动物防疫条件监管及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推进方案,严格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通过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推进规模养殖场(小区)内布局合理、人畜分离、生产区与生活区分离、具有必要的消毒设施设备、无害化处理设施及病畜禽隔离圈舍等标准化建设,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使用等制度,健全养殖档案、免疫记录、诊疗记录、畜禽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制定规模养殖场(小区)监管岗位职责,提高规模养殖场(小区)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一对一”监管制度,明确规模场(小区)防疫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责任人,并以动物防疫监管责任公示牌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监管人员工作记录制度。

  四、切实加强规模场(小区)免疫工作的监管

依据规模场(小区)的养殖规模、防疫条件、人员配备等情况,明确强制免疫自免场申报标准,建立自免场备案及强制免疫程序备案制度,自免记录、档案等须经“一对一”监管人员签字确认,以确保免疫工作真实有效。加强免疫抗体监测,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应定期开展免疫抗体监测。对不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多次抽检不合格、不配合开展监督抽检及不接受免疫监管的场(小区),要依据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自免场要取消自免资格。

 五、切实加强生物安全措施监管

监督和指导养殖场(小区)做好相关工作:一是严格实行封闭管理。闲杂人员、车辆、用具不得随意进入养殖区,推行全进全出的饲养管理模式,确保“外病”不内传。二是严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严格按照无害化处理规范及时对病死畜禽实施无害化处理,确保“内病”不外传。三是严格动物隔离制度。对新调进动物要进行隔离观察处理,隔离场所要远离养殖区,隔离期间要定人定时观察,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上报,并做好无害化处理的准备。四是严格养殖场消毒制度。要建立日常消毒、集中消毒和突击消毒制度,科学规范使用消毒药品。四是加强对疫苗的管理,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好疫苗保管、运输、储藏和出入库登记签字等制度,完善相关手续。疫苗的登记须载明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等重要信息,以便溯源。

  六、切实加强规模场(小区)兽医人员管理

结合实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监督、指导畜禽规模场(小区)配备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组织做好规模场(小区)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乡村兽医登记、从业人员体检和人员信息档案建立等工作,确保兽医从业人员条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要求。组织规模场(小区)兽医人员参加各级兽医部门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养殖水平,做到科学防疫、依法防疫。

七、切实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各县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依照《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大对动物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力度,建立健全规模场(小区)监管档案。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或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发证机关要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予以处罚。对未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不到位的,造成疫情发生或扩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附:恩施州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

※点击此处下载统计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