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巴东县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7-12
巴东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巴东县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011478325/2021-2400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巴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字号: 巴发改发〔2015〕325号
文件类型: 通知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15年12月31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公共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规范公共停车场机动车的停放管理,规范停车收费行为,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巴东县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采取有偿服务,计时收费,现将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车辆进入公共停车场30分钟内驶离的免收停车费;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及市政工程抢修维护车等执行任务的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二)大型车辆每小时2元,中小型车辆每小时1元,摩托车每小时0.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

(三)一次停车24小时以内,大型车辆最高收费20元,中小型车辆最高收费15元,摩托车最高收费8元;

(四)实行包月的需签订协议书,大型车辆每月300元,中小型车辆每月200元,摩托车每月120元;

二、公共停车场应加强管理,完善停车场的配套设施设备,安装机动车智能收费管理系统和所需监控设施;应划定停车区域和停车泊位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并对收取停车费的车辆负有安全保护责任。

三、公共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应到县发改局办理《服务价格监审证》,在临街醒目位置设立公共停车场标志,在停车服务经营场所进出口的显著位置,用标价牌公示服务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靠时限、投诉举报电话12358及发布停车泊位信息等,接受社会监督。使用财政非税收入票据或税务票据,实行收到两条线。

四、以上收费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请你们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巴东县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