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20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许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许可工作的通知》(鄂安监管危化[2009]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恩施州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发证情况,认真督促指导各批发公司落实专人,加大投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抓紧做好延期申请工作,确保在有效期前三个月上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申报资料,并按时完成延期换证工作。

附:1、省安监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许可工作的通知》(鄂安监管危化[2009]25号)

2、恩施州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持证情况一览表

附件一:

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省首轮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将陆续到期,为及时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延期工作,确保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7号令)和《湖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鄂安监危化[2006] 235号)等规定,提出以下要求:

一、条件

1.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7号令)第二章第五条规定的批发企业应当符合的条件;

2.首次申请时作出的整改承诺或取得许可后有关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已按期完成;

3.在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二、申请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应当在其《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省安监局提出延期申请,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延期申请书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证明复制件;

3.现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资格证复制件(复制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5.库区外部安全距离实测图(不小于1:1000的比例)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图;

6.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7.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危险物品运输资质证明复印件;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复制件和被保险人员名单;

9.防雷、防静电检验合格报告(复制件);

10.烟花爆竹流向登记计算机监理系统情况说明;

11. 设区的市安监局和县(市、区)安监局对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延期许可的审理意见;

12.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依照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所在地县级安监局提交许可延期申请材料,所在地县级安监局对申请延期的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填写《审理书》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州)安监局。市(州)安监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填写《审理书》并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电话及传真:027-87360987;电子邮箱:anjianxzxk@163.com;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洪山路64号湖光大厦10楼1049室;联系人:杨卫辉 曹新谷;邮编:430071)。

各级安监局在审理申报材料时,要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在《审理书》上签署“经审理,该企业符合安全经营条件,同意上报”;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全的企业,要责令其整改或补齐材料,直至其符合条件方可上报。

四、颁证

对省安监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已经受理的申请,省安监局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或委托市、州安监局现场核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现场核查后责成申请单位整改时间除外)。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二)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经营条件;

(三)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没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安全标准化考核通过一级;

(五)未发生死亡事故和较大社会影响事故。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我省实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制度两年来,经营(批发)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得到了改善,安全监管水平逐年提高,安全经营(批发)条件稳步好转,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安监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延期许可的机会,进一步加大现场监管力度,严格日常管理,切实将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要求落到实处。

2.严格标准,科学指导。各地安监局要制订切合实际的延期许可方案,认真抓好实施。在审理检查中,重点检查库区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建筑结构、消防、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人员培训资质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情况;核定仓库最大储存能力与配送能力是否匹配,使其储存安全条件和能力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市、县安监局到经营(批发)单位现场核查要达到100%。

3.认真负责,真实安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评价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评价资质,并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负责。各地安监局发现评价机构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评价报告或者回避重大安全问题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00九年元月二十二日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