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东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19
巴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东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1478325/2022-2955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巴东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规〔2022〕4号
文件类型: 巴政规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19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巴东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8月29日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19日

巴东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22〕17号)、《恩施州州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恩施州政规〔2022〕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等政府融资资金,以及对口支援资金、捐赠资金、政府投资收益资金、三峡后续资金等所有的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改、扩、续)建和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以及民生发展、乡村振兴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政府推进的重点事项和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原则上不再实行政府全额投资,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切实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杠杆效应,吸引更多社会投资。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加强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约束,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计划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全县政府投资和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全面领导、统筹、协调、督办全县政府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相关日常工作。县发改局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计划和决策

第七条  政府投资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9、10月,各乡镇、各单位依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结合实际谋划下一年需要采用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报县发改局汇总,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等部门讨论研究,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建立年度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库。库外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符合以下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纳入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库:

(一)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省、州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二)县委常委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委、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明确需要实施的项目;

(三)纳入年度中央和省预算内资金投向的项目。

第八条  纳入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库的项目可先期对标中省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外国政府贷款以及上级专项资金、对口支援资金和三峡后续资金等投向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前期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认真履责、科学论证、精准审核,做深做实前期工作,为项目争取更多上级资金支持和尽早开工建设创造条件。县人民政府每年通过预算安排必要的项目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第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统筹编制县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坚持资金安排跟着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走,确定年度政府投资资金规模,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县人大批准后实施。除应急工程项目外,未列入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第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按项目计划有序合理安排,从政府投资项目库择优选取,紧迫性的项目、续建项目、重点工程和社会民生项目、有中省预算内投资等上级资金配套的项目优先。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项目,以及建成交付后因使用、运营、维护等需使用预算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具备当年开工条件;

(二)采取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规定办理手续;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已经落实。

各乡镇、各部门必须统筹谋划项目,要充分考虑项目的整体性、系统性、全面性、效益性,严禁出现多头谋项目、化整为零谋项目等现象,从而造成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在项目决策阶段明确建设资金来源,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有保障,不留资金缺口,不新增债务。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者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县发改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调整计划。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三条  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资金来源落实情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使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依据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进入在线平台,提交立项申请文件和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项目建议书,县发改局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等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立项的决定。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可通过在线平台报县发改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需准备的材料为: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审批申请文件、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港航部门出具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仅指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招标核准申请表和真实性承诺。

若项目建设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凭用地申请和勘测定界图(提供矢量坐标)到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节能审查意见由县发改局按照《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湖北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进行审批。非高耗能项目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由建设单位出具说明,列明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年电力消费量及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所依据的文件条款,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项目单位可通过在线平台报县发改局审批初步设计。需提交的材料为:拟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审批申请文件和初步设计报告文本。

项目单位可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有新增用地的开展建设用地审批。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办理划拨决定书;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按法定程序实施招拍挂供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单位根据需要可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

项目建设用地需要使用林地的,由项目单位向县林业局提交《使用林地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县林业局根据现场查验和公示结果提出初步意见,报省林业局审批,获得批准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审批并取得土地后,项目单位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提交建设工程方案,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请县规划委员会审定,审定同意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后,项目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并根据设计编制预算造价报告书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巴东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开展财评。

项目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完整、真实提供财政投资评审必备资料,资料齐全且内容无误后,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步评审并反馈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回复,逾期视为同意。

项目变更评审按《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全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措施的通知》(恩施州政规〔2022〕4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前期手续办理完毕后,项目单位依法按行业类别归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二十一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和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审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向县发改局报备。

第二十二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按《智慧巴东信息化项目建设和管理办法》执行。专用人防工程(公用人防工程、人防指挥工程、人防疏散工程等)由县人防办按照权限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维修工程由县机关事务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审批;交通、通信、民航、水利、农业、林业、自然资源等专业性较强领域的项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专业评审后报县发改局审批。

不涉及新(改、扩、续)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建设活动的项目(征收、拆除、湖泊清淤、土壤治理、园林补种补植和单纯的布展、设备购置及安装等),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除投资400万元以内且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外,县发改局审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调整,其他核准事项以及节能审查原则上需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咨询评估。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鼓励项目单位和有关审批部门通过湖北省中介服务网遴选中介机构。

第二十四条  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在立项之后,可合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政府投资的公路、水利项目,县发改局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合并审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

第二十五条  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的10%,投资概算超出估算投资10%的,项目单位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县发改局审批。财政评审预算投资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投资。

第二十六条  已纳入相关专项规划、由行政村(社区)在辖区内实施、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相对单一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执行。县发改局根据实施意见将项目投资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乡镇对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环境影响评价、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实行简易审批。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应当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应该招标的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适用政府采购的项目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在招标前原则上必须完成项目的立项、可研及批复、用地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及批复、施工图设计及图审、财评等项目建设基本程序。重大项目建设模式需采用EPC、PPP等方式的,必须报县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  全面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积极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代建制按照《恩施州州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三十条  拟变更项目单位(法人)、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设计方案等作较大变更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已经批准或者核定的项目投资概算。建设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以及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项目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明确资金来源,并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的,由项目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项目审批部门按程序调整概算。凡未按规定经审批部门核定、随意超概算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安排超概算资金。

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概算。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用等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三十二条  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因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项目单位在报项目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前,应当提交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意见和超概算资金来源。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单位报送的调整方案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项目单位应加强建成项目的档案管理和后续管理,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手续,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持续发挥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履行项目管理首要责任,项目参建各方(项目单位相关负责人和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应按各自职责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风险工作,并对工程质量负责。自然资源规划、水利、住建、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三十六条  县财政局应当根据已经批准的预算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程序拨付资金。对有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将自筹资金拨付到位。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项目可研、勘察、设计、造价、监理、验收等全过程参与的中介机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必须督促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对中介机构在工作中出现失误的,必须依照法律和合同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审计局应加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力度,并根据政府安排对重点项目进行审计。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财政资金使用以及竣工验收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项目审批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并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县统计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入统的督促指导和业务培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统计,确保“应统尽统”。

第四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实施和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

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县直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