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2〕BD4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20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州环罚字〔2022〕BD4号​)

单位名称:湖北楠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704MA4F191UXB

住 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洋澜路丰润园小区1号楼一单元4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张爱琴

我局巴东县分局于2022年6月9日对你公司位于巴东县水布垭镇杨柳池村245省道旁的砂石料加工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项目专门供应恩施州普通公路“建养一体化”巴东县01项目建设砂石料需求。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线破碎环节未采取密闭等措施,传送带密闭不完全,出料口无洒水降尘设施,成品砂石料露天堆放,检查现场粉尘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巴东县分局《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湖北楠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9日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恩州环罚告字〔2022〕BD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巴东县支行金堂分理处

户 名:巴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 558657537850

地 址:巴东县信陵镇楚天路39-1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