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开展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稽核工作法规知识宣传提纲
栏目:部门新闻 发布时间:2015-06-16
恩施州开展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稽核工作法规知识宣传提纲

一、我州集中组织开展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稽核工作的目的是什么?

  答:其目的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关系,加强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推进网上申报,规范缴费行为,确保州城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群体参加社会保险,实现应登尽登、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二、社会保险登记的范围和对象是哪些?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按照规定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和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也应在指定的经办机构或基层社会保障服务网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三、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

  答:用人单位是指招用劳动者进行有组织的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履行以下社会保险义务:

(一)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就是用人单位在合法成立、合法用工后,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如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单位和所用职工的个人基础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登记信息,为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社会保险档案。

(二)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发生职工增减变化、缴费基数变化、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变化等情形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时间和手续,自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无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三)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职工个人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由所在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也不得截留挪用代扣代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

(四)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用人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必须接受职工的监督,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四、社会保险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登记制度是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重要环节。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出示的证件资料有: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等证照的原件,社保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到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登记手续。并按要求按时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每年验证,期满5年的予以换证。

(三)尚未参加社会保险或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理登记。新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在成立后的30日内,持营业执照、登记书或者单位印章,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四)缴费单位办理登记后,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如单位名首 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