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财政部门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1.《中华任何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2. 《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财政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财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财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 《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鄂财法规(〔2021〕1号)第十四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初次违法及时纠正或危害后果不大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
2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 |||
3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