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12
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单位的收入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保障单位健康发展,根据财政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的收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用于保障单位收入准确、及时计量和核算。

第四条 收入是指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五条 收入核算是指对收入取得的过程及其去向进行正确、系统、完整、及时地记录、反映和监督等一系列经济活动。

第二章 收入的分类

第六条 单位收入分为:财政拨款收入、财政非税收入。

第七条 财政拨款收入是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第八条 财政非税收入是指单位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三章 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第九条 财政拨款收入的确认和核算

(一)财政直接支付收入确认单位收到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入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

(二)财政授权支付收入确认在收到“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时,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

(三)财政拨款收入的核算设置“财政拨款收入”总账科目,设“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在基本支出科目下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个明细科目。财政拨款收入年终余额转入“财政拨款结转”科目。

第四章 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条 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非税收入收取的款项(含暂扣款、保证金、押金等)要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除财政局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政局要求使用湖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票据,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根据经过批准的单位用款计划和资金拨付方式,单位收到财政专户返还款时,计入单位收入。

第五章 价格确定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类收入价格确定管理,根据省、州、市相关文件要求,规范单位行政事业收入价格管理。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二条 票据由财务科负责管理,如实反映收费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与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核对。收费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标记作废,保存各备查联,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 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报同级财政票据管理机构批准后销毁。

第十四条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原则上由财务科使用,各科室因业务需要,经领导批准方可领取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在使用中,要严格按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使用票据,严禁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替正规发票使用。

第七章 单位收入的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一律不准设立“小金库”,不得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不得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不得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不得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不得私自截留、自行处理,更不能贪污挪用,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依法积极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符合国家的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做到应收尽收,无超收乱收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