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产管理制度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12
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其他固定资产四大类。

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资产账、财务账、资产实物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基层单位先报主管部门单位审核。资产的出租、出借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国有资产收益的现象。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一)各科室(分局)为本系统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

(二)办公室的工作职责:负责制订局机关各部门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负责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保管、维修保养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统计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调拨工作;规划财务科协助办公室进行资产的报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一)规划财务科为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

(二)规划财务科的工作职责:负责固定资产经费计划的安排;负责向州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及核算中心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采购结算工作;负责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负责对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账核算;协助办公室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每年按照财政预算经费安排设备购置计划,由办公室根据当年办公设备购置需要,与资金计划衔接,制订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局领导审定批准后按照财务程序实施。

(二)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不得自行采购。必须依据政府采购的程序进行采购。

(三)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在进行广泛的市场询价基础上择优购置。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使用(包括借用、调拨)、报废:

(一)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先做好验收工作。由使用部门及使用人验收,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经办公室签署意见登记备案后,连同发票交规划财务科。

(二)各科室使用固定资产的领用及保管要落实使用责任人。贵重财产除安排专人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固定资产外借必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

(三)固定资产变更使用管理部门,必须经办公室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尚有利用价值但已不适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实际情况,先考虑公开拍卖。拍卖不成,再作为废旧物资处理。残值回收资金一律交规划财务科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

要坚持固定资产定期清理、清查制度。各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每年自查一次,每两年由办公室牢头规划财务科协助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一次,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赔偿:

各科室的固定资产都应保证安全、完整。由于管理使用不妥,造成损失或者遗失(包括失窃)的,都要按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