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食药监局关于开展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12
州食药监局关于开展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食药监发〔2017〕27号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网络定餐是指通过电话、互联网等第三方平台接受订餐需求,由餐饮服务提供者制作并配送膳食的经营活动。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网络定餐活动越来越受到城市市民特别是广大青年人的青睐,需求量日益上升,由此产生的食品安全风险越来越大。因此,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主动履职尽责,抓好对网络订餐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一、摸清订餐平台底数。全面掌握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企业自建网站、移动客户端、订餐电话等方式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按照《湖北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搞好网络订餐平台统计,对网络订餐经营者名称、ICP备案号、网址、IP地址、食品安全责任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联系人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统计摸底,并建立监管工作档案。

二、组织开展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自建网站的企业、通过移动客户端、订餐电话等方式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的培训。各县市局要抓好针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自建网站的企业、移动客户端、订餐电话等方式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的培训,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及《湖北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分别就备案管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线下实体店准入审核、安全承诺书的签订、线下实体店网上主页面公示内容、线下实体店档案建立、第三方平台先行赔付、购买食品安全保险、网上“透明厨房”展示、培训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作出全面部署,并限定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自建网站的企业、移动客户端、订餐电话等方式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在六月底前完成备案工作,同时,针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自建网站的企业、移动客户端、订餐电话等方式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备案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三、开展对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自建网站的企业、移动客户端、订餐电话等方式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一是检查是否在取得通信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向食药监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号;二是检查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建立入网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应急处置、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等制度,是否建立网络订餐经营者档案、网络交易台帐并做好数据备份;三是检查是否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对网络订餐经营者是否严格落实了实名登记并对许可内容进行了现场核实;四是检查是否与网络订餐经营者签订入网合同和食品安全承诺书,是否在平台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信息并结合等级排序,向消费者进行综合推荐排名;是否建立消费预赔金制度并开展先行赔付等。

四、开展对线下实体店的全面监督检查。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入网的线下实体店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线下实体店的卫生状况、人员健康管理情况、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登记查验情况、规范加工情况、餐饮具用具清洗消毒情况、一次性餐具进货及卫生情况以及食品留样情况等。鼓励线下实体店实施“明厨亮灶”建设,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并上网公示。

五、严查平台违法行为。要及时督促网络订餐经营者严格按照《湖北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落实相关责任。对未取得合法资质,无实体门店,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与许可证载明不一致并上网经营的,要联合通信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严厉查处。对检查中发现的线下无证“黑作坊”要坚决予以取缔。

请各县市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3号前将相关工作情况和统计表报送州局食品消费监管科,联系人:郑维斌、沈卫,联系电话:0718-7935522.

附件:网络订餐平台(自建网站)统计表

 

 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