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30
关于印发《恩施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1460299/2020-98004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联合发文 发文字号: 恩施州财发〔2020〕1号
发文日期: 2020年02月06日 效力状态: 有效

恩施州财发〔20201号  


关于印发《恩施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现将《恩施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恩施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办法》

恩施州财政局                           恩施州卫生健康委员会

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恩施州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7日      



恩施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恩施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防治工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疫情救治和防控资金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4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7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鄂财社发﹝2020﹞8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鄂财预发﹝2020﹞9号)、《重大传染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9〕113号)、《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财社发[2019]1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疫情防控防治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防治工作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防治工作的资金(以下简称“疫情防控资金”)。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办法的实施期限视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适时终止。

第三条  疫情防控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疫情防控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筹集,各县、市负责组织本地区疫情防控资金的分配、拨付、监督及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按照疫情防控防治工作需要,建立应急保障工作机制,加强经费筹集,简化资金拨付流程,加快资金拨付及政策落实,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三)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担责的原则,疫情防控资金应突出重点、合理使用。

(四)严格把关、强化绩效。按照绩效管理要求,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建立台账,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疫情防控资金的筹集:

(一)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可用于疫情防控的其他专项资金。

(二)州、县(市)两级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五条疫情防控资金的分配和拨付: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由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防疫指挥部批准后,财政部门及时下达到资金使用单位,并督促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二)疫情防控资金支出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建立资金支付“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疫情防控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 )要求,做好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工作。

(四)疫情防控资金使用单位要强化内部控制,对资金使用的安全性、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疫情防控资金的支出

医疗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疫情防控资金后,统筹用于患者救治、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工作补助、医疗卫生人员一次性慰问补助、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等方面。

(一)医疗费用支出。对于开展疫情防控使用的药品、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等设施设备及一次性耗材,按来源分类处理:属于社会捐赠的或使用捐赠资金购买的,不计入医疗成本。防护、诊断、设备支出,优先从社会捐赠资金中支付,不足的从财政拨付的防控资金中支付。属于财政防控补助资金购买的,不计入医疗成本。除上述情况外,医疗机构发生的购置费用,可单独计费的卫生材料,计入医疗机构医疗成本。

(二)患者医疗救治费用财政补助支出。对于确诊、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同级医保部门审核汇总,同级财政先行垫付,所需资金从各级疫情防控补助资金以及相关资金中统筹安排。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应支付资金由医保基金单独结算,不计入年度总额预算指标。

(三)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建立发放名册明细,所需资金由财政负担。

(四)对参与疫情一线应急处置医疗卫生人员以及州外援助医院队员发放一次性慰问补助,建立发放名册明细,所需资金从省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经费、防疫物资调配、公共场所发放防护用品等各项疫情防控支出。

(六)文件指定用途的紧急救治场所建设、场地建设、扩建改造和其他防控专项设备、基层防护用品及调配医药物资等支出,严禁使用财政补助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七)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医务及防疫工作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经同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八)各县(市)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预算安排资金,不足部分应及时追加预算和下达资金,确保疫情防控资金需要。

(九)各级防疫指挥部根据疫情防控防治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其他支出事项。

第七条  疫情防控资金的监管

各级疫情防疫资金分配的决策机构为防疫指挥部,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负监督责任,资金使用单位负主体责任。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相关统计数据台账,及时登记各类支出明细,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督促资金使用单位按照文件有关要求合理合规使用资金,资金使用单位要依法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和社会监督。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核查。

第八条  疫情防控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新出台有关政策不符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