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0-24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恩施州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1460299/2020-95589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暂缺
发文日期: 2016年09月19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州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9日


恩施州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


为做好"十三五"时期全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进一步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决定》(鄂发〔2015〕19号)精神和《湖北省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财农发〔2016〕95号)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金筹集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是指统筹用于"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的地方政府债券、中央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贷款以及地方统筹使用的相关资金。资金分别从以下渠道筹措:
    (一)地方政府债券。省财政厅将地方政府债券作为资本金注入湖北省扶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扶贫投)。资金由省扶贫投根据省财政厅转贷额度拨付到县市财政,县市政府根据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要求,按程序批准后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工作平台。
    (二)中央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省财政厅根据省发改委下达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县市财政,县市财政按支出管理规定拨付到县市工作平台。
    (三)专项建设基金。省发改委将专项建设基金作为资本金注入省扶贫投,省扶贫投根据省发改委的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到县市工作平台。
    (四)政策性贷款。县市工作平台根据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信贷资金管理要求上报年度贷款申请,资金由省扶贫投直接拨付到县市工作平台。
    (五)统筹使用的相关资金。州、县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统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资金和本级安排的资金。


第二条  县市政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县市工作平台为实施主体,承接易地扶贫搬迁各类资金。


第三条  测算标准。
    (一)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按照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20万元预算到县市,由县市政府统筹安排。
    (二)集中安置或者分散安置(包括自主购房)对象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按照50、75、100、125平方米四种户型进行建设。单人户建设公租房,以集中居住为主,分散居住者建设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三)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建房成本按每平方米800元左右掌握,进城入镇搬迁户的资金补助标准比照当地集中安置建房标准执行,由各县市据实核定。
    (四)搬迁户建新房必须拆除旧房,进行土地复垦或生态修复。搬迁户新房产权办理与拆除旧房挂钩,搬进新房后允许有过渡期,但不超过1年。旧房拆除的按人均0.25万元标准进行奖励,每户最高奖励1万元。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主要用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安置住房建设,集中安置点红线范围内的征地、场平以及水、电、路、气、网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建设学校及幼儿园、卫生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后续帮扶脱贫等。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在精准识别基础上,经建档立卡贫困户自愿申请、本村群众评议认可,由乡镇政府报县市政府锁定。


第六条  实行物理隔离、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台账管理、精细核算,确保资金安全。
    (一)县市平台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对省扶贫投和州、县市财政拨付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二)县市工作平台按规定开设资金专户,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存,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支付、结算。
    (三)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运作流程,对资金的使用、支付、偿还、贴息等环节精细核算,准确使用。
    (四)乡镇政府应建立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台账。


第三章  资金支付


第七条  县市资金拨付文件和信息由县市扶贫办汇总掌握,各相关单位实行信息共享。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按照"乡镇申请、县市审批、州级备案、省级备查"的程序办理。

第九条  县市工作平台建立资金申请、拨付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建立县市扶贫办审核机制,具体办法由县市政府制定。
    资金申请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标(成交)通知书和合同备案确认表;
    (二)与提供工程、货物、服务供应商签订的合同;
    (三)监理机构出具的工程进度意见。


第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由县市平台统一核算,待完成资金拨付审批程序后,直接支付到施工单位、货物供应商及自主购房的房源供应商。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不得超出县市政府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严禁挪用。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质保金按规定比例预留在县市工作平台,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工作平台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的;
    (二)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资金的;
    (三)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的;
    (四)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
    (五)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提供会计资料或信息资料失真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贷款贴息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承担贷款90%的贴息资金,县市财政承担贷款10%的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资金申请。由县市工作平台申报并建立台账;县市扶贫办逐笔审核,做到审核记录、账目清楚,每笔贷款和贴息可复核、可追溯,并将情况报省扶贫投,同时抄送州、县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贷款贴息资金支付。县市财政按支出管理规定将中央贷款贴息资金连同本级承担的贷款贴息资金一并拨付到县市工作平台;县市工作平台按相关协议(合同)规定支付贷款贴息资金。


第十七条  在中央贴息资金到位前,各县市可根据搬迁贷款实际发放情况,从提前下达的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资金对扶贫搬迁贷款予以贴息。待中央贷款贴息资金到位后,再从贴息资金中安排等额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第十八条  中央贷款贴息资金只对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人均不超过3.5万元搬迁贷款的实际贷款发生额予以贴息。对拖欠银行本息所产生的加息、罚息,中央财政不予贴息。


第十九条  年度安排的中央贴息资金如有结余,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可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其他项目;结余贴息资金对应规模的搬迁贷款下年度实际发生后,各地安排贴息资金予以贴息。

第二十条  贷款贴息从扶贫搬迁贷款发生之日起,到扶贫搬迁贷款还清之日止,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五章  资金偿还


第二十一条  县市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要求筹集偿还资金。
    (一)地方政府债券,按政府债务管理规定偿还。
    (二)基本建设投资,属财政性补助资金,无需偿还。
    (三)专项建设基金,按相关管理办法偿还。
    (四)政策性贷款,按相关协议(合同)规定偿还。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收益补偿机制,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交易,交易纯收益部分优先用于向县市平台购买易地扶贫搬迁服务。


第六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申请、谁审核、谁使用、谁负主体责任"原则,明确资金监管责任:
    (一)扶贫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全程运行监管。
    (二)财政部门负责公共预算安排资金、地方政府债券的监管,配合扶贫部门加强贷款贴息资金监管。
    (三)发改部门负责基本建设投资和专项建设基金的监管。
    (四)国土部门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资金的监管。
    (五)金融机构负责政策性贷款资金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落实到县市政府,强化资金监管流程:
    (一)县市政府按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对上级下拨和本级筹集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统筹使用。
    (二)县市政府统筹规划项目建设。
    (三)项目招投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由县市工作平台采购。
    (四)项目建设必须执行"四制"(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管理。
    (五)县市政府对资金的统筹使用、管理承担主要责任,县市工作平台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相关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用途使用易地扶贫搬迁资金,自觉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生骗取、套现等违纪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强化绩效管理,加强审计监督。完善公示公告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