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财政局就政府采购相关问题的解答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10
州财政局就政府采购相关问题的解答

问:政府采购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哪些要走政府采购程序,哪些按单位内控制度执行?哪些必须公开招标?

答:1、两类情形需要走政府采购程序:一是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品目;二是采购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全年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当年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品目。政府集中采购品目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每一年可能都不同,应严格按照当年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文件来执行,2021年的文件依据是《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6号)。

2、除上述两类情形之外的采购按照单位内控制度执行,即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全年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不足当年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不含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情形,这类情形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进行采购。

3、按照目前的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有关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达到400万元(含)以上,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问:现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能够享受哪些扶持政策?

答:为扶持中小企业,财政部门充分挖掘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明确和细化了一系列支持中小企业的措施。

一是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要求采购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要求采购人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是对小微企业实行价格评审优惠。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参与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活动的小微企业报价按最高上限10%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工程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是3%—5%。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至5%作为其价格分。

三是推行“政采贷”,“贷”动中小企业发展。“政采贷”的推行是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得以充分发挥的创新性体现,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解决企业融资贵、融资难的问题。去年,恩施州已全面推行“政采贷”线下融资,目前,州财政局正在积极会同州人行、州金融局等部门搭建线上融资平台,将“政采贷”业务从线下搬到线上,进一步简化流程,方便中小企业融资。


问: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材料才能享受扶持政策?

答:中小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问:供应商发现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供应商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供应商如果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