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药经营许可证》核(换)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15-06-17
关于加强《农药经营许可证》核(换)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农业局:

根据《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项目实施指导方案的通知》(农办农[2014]14号)、省植保总站《关于加强农药经营许可证换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植总办发〔2014〕11号)和恩施州农业局、公安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关于加强农药管理的通告》(2013年8月12日)的要求,为依法依规做好《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换)发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经营资质审查

各县市必须严格按照《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和《湖北省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和个人资质进行认真审查。

(一)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核(换)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1、至少有1名具备初级以上职称的农业技术人员或者经县级以上农药管理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

2、有与其经营农药相适应的场所。从事农药批发的,应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从事农药零售的,应有不少于10平方米的店面。

3、农药仓储要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从事农药批发应有不少于40平方米的仓储场地,从事农药零售应有不少于10平方米的仓储场地;二是农药库房要求与居民区、水源分开,并应设在不易积水或不易淹水的高地上,四周应有围墙并留有消防通道;三是库房内设置隔离工作间,配备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水桶、锹、叉、沙袋等)、通风设备和警示牌;四是落实具有一定文化基础、身体健康、掌握农药基本知识和安全知识的成年人担任农药保管员。

4、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农药出入库登记制度、农药购销登记台账制度、农药购销管理制度、农药经营安全防护制度、农药质量承诺书等。

(二)过去从事农药经营活动中有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或多次被农业、工商等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的经营者,即使上述条件达标,也不得再换发《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严格规范申领程序和办理时限

(一)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由申请人向所在县市行政服务中心(未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可直接向县市农业局农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1份;

2、农药经营者身份证明文书: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并查验原件;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查验原件;

3、经营场所证明文书:销售门店和仓储场所的产权、租赁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1份、查验原件,销售门店和仓储场所正面照片各1张,农药经营场地、仓储设施备案表1份;

4、2014年农药购销台账1份;

5、农药经营管理制度1套;

6、守法诚信经营承诺书1份;

7、高毒农药经营申请者还必须提交下列文书:从事农药经营三年以上的证明,标准化高毒农药专柜、独立存放高毒农药的场所、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清单和图片,计算机、扫描仪及农资管理软件清单,高毒农药实名登记销售承诺书。

(二)严格执行审批流程,实行行政审批“一周办结制”。受理申请材料后,要按照审批流程规定,迅速组织开展现场考察,严格审查申办条件,做到环节不漏、项目不缺。对审查合格的申请者,必须在一周内办结,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对审查不合格的申请者,要向申请者书面告知“不合格”的理由。各县市农药管理机构必须对发证情况建档造册,按月报送州农业行政执法支队备案。

三、积极推行高度农药定点经营管理制度

按照保证质量、控制数量、确保安全的原则,合理设置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严格审查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门店的申办条件,符合申办条件的申请者,要在《农药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单位栏目后加括号注明“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今后,不是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一律不得从事高毒农药经营。

四、加强组织培训和日常监管

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农药经营许可证》核(换)发工作,精心组织,加强宣传,及时组织开展农药经营人员培训工作,将实施农药经营许可的法律法规、申报条件、申领程序尽快宣传到所有农药经营户,同时帮助经营单位完善安全管理条件和制度。加强农药经营单位或个人的日常监管,及时了解被许可者登记项目、经营及仓储场所变化、销售台账建立、守法诚信经营承诺履行等经营动态情况;不定期对农药经营单位进行抽样检查,看是否经营禁用农药、假劣农药,是否按照被许可核准的名称、地点、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对未按规定申领和换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责令立即停止农药经营活动,并对违法行为按照《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五、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廉洁自律

各县市农业局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秉公执法、热情服务、严格把关,切实做好《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换)发工作。若农药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恩施州农业局办公室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