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峰县促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26
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峰县促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1496021/2022-30381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鹤峰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鹤政发〔2022〕36号
文件类型: 鹤政发 文件类别: 其他
发文日期: 2022年09月26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鹤峰县促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县第十九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鹤峰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6日


鹤峰县促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推动全县招商引资工作,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工业项目用地支持

1.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仅指设备、厂房,下同)达3000万元(含)至1亿元,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予以单独供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土地成本价供地(园区外属于存量国有土地的按土地评估价的70%确定底价,新增工业项目落地后按土地出让成交价的3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在项目建成投产达到投资额后给予补助)。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原则上不予单独供地,鼓励项目投资方通过租赁标准化厂房方式予以投资和生产经营。

2.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会同住建、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优化审批流程,在企业竞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确保企业拿地即可开工。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3.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项目投产后,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4.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项目投产后,给予以下补助:

(1)设备购置补助。按照企业购置新设备价值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厂房装修补助。企业租赁厂房且装修普通车间的,按装修费用的20%进行补助,补助不超过200万元;企业租赁厂房且装修净化车间(含实验室及研究室)的,达到千级及以上的补助1500元/平方米,达到万级及以上的补助600元/平方米,达到十万级及以上的补助300元/平方米,级别之间不重复计算,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3)厂房建设补助。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且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企业,自建厂房通过竣工验收获得不动产证后,按照建筑面积对企业的自建厂房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厂房建设补助。

5.对采取租赁方式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自签订协议起,租金统一按照6元/月/平方米标准收取;按照15年成本回收测算所产生的租金差额,由县财政补助给标准化厂房所有权企业;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元/平方米的,第1年至第3年按厂房租金的100%给予补助,第4年至第5年按厂房租金的50%给予补助。

6.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或企业破产后引进新投资方进行并购重组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对并购方给予适当奖励。

三、物流成本补助

7.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在200万元(含)至500万元、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当年形成县级财力部分的5%、8%、10%为基数,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对企业销售货物物流运输费用给予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5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8.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方向从县外搬迁至本县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在项目投产后一年内“进规”,按其设备(不含新购设备)搬迁运输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结算)的7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9.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方向从乡镇搬迁至本县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在项目投产后一年内“进规”,按其设备(不含新购设备)搬迁运输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结算)给予全额补助。

四、财税金融支持

10.对在我县注册登记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工业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第1年至第3年予以免征;主营业务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40号)中规定项目,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及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民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2〕76号)规定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简称民贸民品企业),按优惠利率政策规定予以贷款贴息。

五、人才人力支持

12.个税奖励。新引进工业企业年缴税1000万元以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五年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13.就学支持。新引进工业企业年缴税1000万元以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全县范围内自主选择入学;企业工人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保一年及以上的,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优先就近就地入学。

14.用工支持。全力支持配合企业做好招工用工服务,有关奖补资金按人社部门相关政策予以兑现。同时,由县人社部门提供职业培训。

15.住房补贴。新引进工业企业年缴税1000万元以上,对其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院校(学科)本科毕业生,在鹤峰县城区购买首套商品房的,购房补贴按照鹤峰县人才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在鹤峰县未购房且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的,从第3年开始,可享受800元/年的租房补贴,个人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购房并申请购房补贴的,自购房补贴发放当月停发租房补贴。

16.医疗服务。新引进工业企业年缴税1000万元以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县内医疗机构就医的,开通就诊绿色通道,可享受优先优质服务;需转至在省、州对口帮扶医院就医的,由鹤峰县中心医院负责联系专家和床位,享受医疗便利服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鹤峰县中心医院每年可免费享受健康体检一次(体检费用不超过1000元/人),企业组织员工在鹤峰县中心医院健康体检可享受八折优惠。

六、招商促进奖励

17.本地工业企业引进其上下游产业链项目落户本县并新注册公司,项目投产后一年内“进规”的,一次性给予本地工业企业10万元奖励。

18.鼓励各类商会与我县合作,搭建招商平台,在招商工作经费上给予一定支持。

七、服务保障

19.开通县城至园区公交线路,园区企业职工可凭公交刷卡次数按50%予以补助,由县财政统一兑现。

20.降低企业用能成本。电力安装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做好用户电力接入工作,严格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供水安装服务红线外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相关文件要求取消收费,园区内招商企业红线外由县政府投入,红线内仅收取成本费用。

21.实行项目跟踪服务。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县领导牵头负责制,成立工作专班,实行全程贴心服务,解决项目落地和建设所涉及的相关问题;项目建成后积极协助争取上级专项扶持资金。

八、其它规定

22.本政策执行期内,凡国家、省、州出台的政策更优惠的,按更优政策执行。

23.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预期经济效益好的重大项目,或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落实特殊优惠政策。

24.资源开发类项目(矿产资源、旅游资源、清洁能源),不享受本政策。

25.对未按约定兑现承诺或运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招商引资企业,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或奖励进行追缴。

26.本文件规定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与县级已出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出台的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