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扣押决定书(恩州环扣字〔2022〕ES1号)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12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扣押决定书(恩州环扣字〔2022〕ES1号)

当事人名称:恩施市汇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KKFM0Y

法定代表人:俞财新

注册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金龙大道翔宇建设小区(寰宇大厦)第3幢1单元6层603号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10日对你公司位于恩施市龙鳞宫路188号的月亮岩水电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现场约有3吨废变压器油分别装在8个220升的油桶、6个18升的塑胶桶、1个1000升的塑胶桶内,并擅自堆放在高桥河边,堆放场地无独立空间和门锁。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未按相关标准对堆放场地进行防渗漏等特殊处理;未制订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未采取相应防渗漏措施,导致堆放场地内有危险废物渗漏的情况发生,堆放场地内木材、废金属与危险废物混合堆放;上述行为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以上事实,有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以及现场执法照片、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月亮岩水电站用于盛装废变压器油的相关设施设备予以扣押(详见: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扣押清单)。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2年8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扣押的设施设备以异地封存的方式,存放于恩施荆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厂房内,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扣押状态或者启用已扣押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恩施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