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鹤峰县促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26
【文字解读】《鹤峰县促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一、制定背景

2022年3月县人民政府出台了《鹤峰县市场主体培育工程实施方案(试行)》,2017年8月,县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实施意见》予以废止。2022年6月27日,召开全县招商引资工作专题会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明确提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创新,营造更加优越的政策环境。为落实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政策措施,打造优良营商环境,有必要制定促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断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起草过程

2022年7月,县科技经信局组建工作专班,全面梳理国家、省、州相关政策,于7月5日完成《鹤峰县促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书面征求各乡镇、开发区和县直相关部门意见。后又召集相关部门召开讨论会,多次对反馈的意见建议归纳梳理和分析研究,进行修改完善。先后提交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务会讨论通过。于2022年9月27日印发,2022年9月27日起正式施行。

三、主要内容

该优惠政策主要包括8个方面26项政策内容,具体为:

第一部分,工业项目用地支持,提出两项优惠政策。

第一条明确了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仅指设备、厂房,下同)达3000万元(含)至1亿元,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单独供地,按土地成本价供地(园区外属于存量国有土地的按土地评估价的70%确定底价,新增工业项目落地后按土地出让成交价的3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在项目建成投产达到投资额后给予补助)。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原则上不予单独供地,鼓励项目投资方通过租赁标准化厂房方式予以投资和生产经营。

第二条明确了由县自规局牵头,会同住建、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优化工作审批流程,在企业竞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开工许可相关证照,实现拿地即开工。

第二部分,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提出四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明确了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项目投产后,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四条明确了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工业项目,项目投产后,企业租赁厂房的、企业装修净化车间(含实验室及研究室)的给予相应厂房装修补贴;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且缴清土地出让金的企业,给予相应厂房建设补贴。

第五条明确了采取租赁方式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工业企业,自签订协议起,统一按照6元/月/平方米标准收取;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元/平方米的,租金按“三免两减半”给予补贴。

第六条明确了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或企业破产后引进新投资方进行并购重组的,可采取“一事一议”对并购方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部分,物流成本补助,提出三项优惠政策。

第七条明确了招商引资工业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在200万元(含)至500万元、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含)的,分别按当年形成县级财力部分的5%、8%、10%为基数,给予物流补贴,累计补助不超过5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明确了对符合本县产业发展从县外搬迁至本县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在项目投产后一年内“进规”的,按其设备搬迁运输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结算)的7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明确了对符合本县产业发展方向从乡镇搬迁至本县工业园区的工业企业,在项目投产后一年内“进规”,按设备搬迁运输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合法、真实、有效票据结算)给予全额补助。

第四部分,财税金融支持,提出两条优惠政策。

第十条明确了对在我县注册登记不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工业企业、主营业务属《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1年第40号)中规定项目,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明确了对符合《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财预〔2022〕76号规定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简称民贸民品企业),按优惠利率政策规定予以贷款贴息。

第五部分,人才人力支持,提出五条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明确了新引进年缴税1000万元以上(含)工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我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五年内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明确了新引进年缴税1000万元以上(含)工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企业工人在本地连续缴纳社保一年及以上职工,同等享受其子女入学有关政策。

第十四条明确了招商引资企业用工保障政策。

第十五条明确了新引进年缴税1000万元以上(含)工业企业,对其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院校(学科)本科毕业生,在鹤峰县城区购买首套商品房的,购房补贴按照鹤峰县人才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在鹤峰县未购房且未享受任何住房优惠政策的,从第三年开始,可享受800元/年的租房补贴,个人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购房并申请购房补贴的,自购房补贴发放当月停发租房补贴。

第十六条明确了新引进年缴税1000万元以上(含)工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县内医疗机构就医的,开通就诊绿色通道,可享受优先优质服务。

第六部分,招商促进奖励,提出两条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明确了本地工业企业引进其上下游产业链项目落户本县并新注册公司,项目投产后一年内“进规”的,本地工业企业可获得10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明确了各类商会与我县合作,可在招商工作经费上给予一定支持。

第七部分,服务保障,提出三条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明确了将开通县城至园区公交线路,园区企业职工可凭公交刷卡次数按50%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明确了电力安装按、供水安装服相关优惠。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县领导牵头负责制,成立工作专班,实行全程贴心服务。

第八部分,其它规定,提出五条优惠。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本意见执行期内,凡国家、省、州出台的政策更优惠的,按更优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明确了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大、科技含量高、带动作用强、预期经济效益好的重大项目,或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含)的工业项目,可以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落实特殊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明确了资源开发类项目(矿产资源、旅游资源、清洁能源),不享受本政策。

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对未按约定兑现承诺或运营期间发生严重违法行为的招商引资企业,取消其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或奖励进行追缴。

第二十六条明确了本文件规定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与县级已出台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原出台的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