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全县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巴政办发〔2020〕11号)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10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全县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巴政办发〔2020〕11号)
索引号: 011478325/2020-11102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巴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20〕11号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文件类别: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18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0〕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对2020年全县社会救助标准进行量化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由600元/人.月调整为635元/人月二、农村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继续执行4380元/人.年。继续执行五个档次的分档补差救助标准:

(一)农村低保一档救助标准为365元/人.月,由上年人均纯收入在800元(含)以下的家庭享受;    

(二)农村低保二档救助标准为305元/人.月,由上年人均纯收入在801元至1200元(含)以下的家庭享受;

(三)农村低保三档救助标准为265元/人.月,由上年人均纯收入在1201元至2000元(含)以下的家庭享受;

(四)农村低保四档救助标准为200元/人.月,由上年人均纯收入在2001元至3000元以下(含)的家庭享受;

(五)农村低保五档救助标准为120元/人.月,由上年人均纯收入在3001元至4380元(含)以下的家庭享受。

三、城乡低保重点救助标准

将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的重点救助标准确定为;

(一)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补助金;

(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40%增发补助金;

(三)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补助金。

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200元/人.月调整为127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826元,照料护理费444元。

五、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7920元/人.年调整为876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5694元/人.年,照料护理费3066元/人.年。

六、集中供养失能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一)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继续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增发照料护理费;

(二)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为1546元/人.月(18552元/人.年)。

七、孤儿养育标准

1.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由1200元/人.月提高到1270元/人.月。

2.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1920元/人.月提高到2032元/人.月。

八、低收入家庭标准

按城乡低保标准的1.8倍确定。

以上社会救助标准从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2020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