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流程的若干规定》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8-25
《关于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流程的若干规定》

 鄂质监监函〔2014〕364号
  省质监局关于印发《关于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流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分局、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中心:
  现将《关于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流程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监督处反映。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9月9日
  关于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流程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减少中间层级、交叉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办理时限,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的行政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提高行政审批办理时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自受理企业申请之起60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限压缩50%,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决定。其中,受理环节:自收到申请之起5个工作日内缩减为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受理;现场审查环节:组织实地核查的办理时限也要明显缩短,同时将实地核查结论书面告知被核查企业;审批环节:自收到现场审核材料(含电子版)30个工作日内减少为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意见(其中监督处审查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发证环节:自收到准予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内减少为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
  二、严格规范检验时限。审查组应当将检验所需时间告知企业,同时,书面告知省局行政许可技术评审中心。检验机构检验时间不能超过审查组告知的时间,对拖延时间的,两次以内通报批评;第三次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建议取消检验机构发证检验资格。
  三、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取消监督处处长审批环节,由处长委托具体负责人签字后,直接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处长和分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副处长要做好抽查工作,处长每月抽查比例不少于当期发证数量的5%,分管副处长每月抽查不少于20%。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逐级上报,并记入该企业发证档案。
  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打证发证、编号由监督处移交行政许可审批中心。行政许可审批中心5个工作日内将发证信息在省局网站上公布。
  五、实行A/B角制度。对受理岗位和审查岗位,除配备1名专职人员(A角)外,还应配备1名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作为替补人员(B角)。A角临时性离岗前,应主动告知B角做好衔接工作。
  六、本规定所称工业产品包括食品相关产品。
  七、本规定不适用于"先证后核"产品的行政许可程序。机动车安检机构资质和计量认证行政许可程序参照执行,审批时限按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意见》(公交管〔2014〕138号)执行。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