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局信访工作,明确工作责任,规范信访秩序,提高处理信访问题和解决纠纷的工作效率。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中央、省、州信访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就信访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办理信访事项的责任主体
根据我局信访工作性质和特点,信访事项的办理实行科室负责,分管领导指导督办的工作机制。信访事项涉及的科室为该信访事项办理的责任主体,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指导督办信访工作的处理,并就最终处理结果承担领导责任。
1、涉及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信访事项,由具备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职责的科室负责办理,并负责做好与信访人的解释沟通工作。
2、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以外的信访事项,由局监察室负责办理。
3、信访事项包含前两款规定内容的,以及我局受理的信访复查、信访复核工作,由局监察室牵头,会同其他科室联合办理,各负其责。
4、信访接待、信访登记、资料前期审查,以及信访文书签收送达由局监察室负责。前期需组织协调的,由局监察室负责组织,责任科室参与。
二、信访事项办理流程
信访事项统一由局监察室负责登记,并进行前期资料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局监察室根据信访事项涉及的具体内容转责任科室办理,责任科室经前期调查提出信访事项办理初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局长审批同意后,由局长签发信访事项相关文书,并由责任科室将相关文书转局监察室,由局监察室统一送达。
联合办理的信访事项,由局监察室牵头,按上述流程进行办理。重大信访事项以及各责任科室认为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局业务办公会或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各责任科室应严格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时限(60日)办理完结信访事项;确需延期的,需报局长批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或转办交办部门延期事由,延期办理的时限不得超过30日。
三、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和不再受理的范围
(一)不予受理范围:
1、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2、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3、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过程中的信访事项;
4、需要向信访人求证而无法与信访人取得联系的信访事项;
5、超出本级机关职责范围或本级机关无权受理的信访事项。
6、涉及信访人不动产物权的,而信访人无法提供有效的物权证明的信访事项。
(二)不再受理范围
1、信访人自收到书面答复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有权复查机关提起复查申请的;
2、信访人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没有向有权复核机关提起复核申请的;
3、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四、其他事项
1、根据信访事项办理的需要,局机关责任科室以外的其他科室及下属单位应积极配合信访事项的处理工作,不得无故推脱或拖延,形成信访事项办理的工作合力,保障局机关信访事项能积极有效妥善地解决。
2、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局机关原制定的信访工作制度与本通知有冲突的,遵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恩施州城乡规划管理局 20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