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关于昌龙水泥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15
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关于昌龙水泥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恩施州昌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昌龙水泥制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恩施市三岔镇莲花池村,项目占地面积21133m2,建筑占地面积6605.05m2,总建筑面积12757.03m2 ,总投资2500万元。拟建设2栋1层厂房、1栋1层仓库和1栋3层综合建筑楼。拟购置芯模震动机、悬滚机、立式振捣机、搅拌机、行车起重机等主要设备19台(套),建设3条加工生产线,并配套建设供电、给排水、绿化、消防、环保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排水管8万米、排水井800套、电杆12000根、护坡15000只、护坡自锁砖200000平方米的生产规模。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恩施市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施工期、营运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小。

2、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洒水抑尘等相关措施控制施工期扬尘。运营期设置封闭砂石料仓库,封闭生产厂房,并设置洒水降尘设施。1#、2#厂房投料粉尘分别设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项目废气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相应标准要求。

3、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不外排。运营期施行雨污分流,养护废水设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循环使用;食堂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同生活污水一起经三级标准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严禁废水直接外排。

4、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期科学安排施工时间,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5、按照“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原则,落实项目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营运期定期进行自行监测,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验收前制定验收计划报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编制验收报告并在公示结束后,报我局备案(验收计划1份报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验收报告2份分别报环评监测股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六、该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5年还未开工建设的,在项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需重新报我局批复;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方可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