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关于恩施市新塘乡下塘坝村伍兴权砂石料加工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15
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关于恩施市新塘乡下塘坝村伍兴权砂石料加工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恩施市新塘乡下塘坝村伍兴权砂石料加工场:

你单位呈报的《恩施市新塘乡下塘坝村伍兴权沙石料加工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恩施市新塘乡下塘坝村上房组,项目属于临时性项目。临时用地面积4041m2,建筑占地面积600m2,总建筑面积600m2,项目总投资50万元。项目新建两条临时砂石料加工生产线及一条混凝土小型空心砖生产线,年生产加工机制砂6000吨以及5万方混凝土小型空心砖,配套建设相关附属设施。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恩施市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项目环境管理。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控制项目运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2、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废气对周边环境空气质量造成污染,破碎粉尘及制砖工艺粉尘采取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满足《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及其修改单表2中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颗粒物排放限值后高空排放;生产车间采取封闭式及采取洒水扬尘等措施,降低无组织粉尘对环境的影响。

3、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执行雨污分流,运营期生活污水依托自建旱厕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严禁直接外排。

4、认真落实噪声防治措施,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噪声设备采取密闭、减振、隔声等有效降噪措施,最大程度减轻运营期噪声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5、按照“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原则,落实项目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6、项目临时用地手续到期后按照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对设备进行拆除并进行复绿复垦等相关工作。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营运期定期进行自行监测,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验收前制定验收计划报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编制验收报告并在公示结束后,报我局备案(验收计划1份报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验收报告2份分别报环评监测股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六、该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5年还未开工建设的,在项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需重新报我局批复;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方可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