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关于年产20万吨干粉砂浆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15
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关于年产20万吨干粉砂浆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恩施州恩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呈报的《年产20万吨干粉砂浆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湖北省恩施市白果乡桑树坝村三岔口组,租赁恩施环城节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厂房和场地,新建干粉砂浆生产线1条,年产干粉砂浆20万吨。项目主要生产原料为水泥、碎石、粉末砂、煤灰及添加剂,主要工艺流程为碎石破碎制砂、砂料振动筛分、原料混合,总投资约900万元。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恩施市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因此,我局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要求进行建设。

二、项目建设主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强化项目环境管理,全面落实废气、噪声、固废、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控制项目运行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确保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2、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将原料加工车间、干粉砂浆生产车间封闭;在原料加工车间砂石料破碎筛分处内设置负压集气罩,车间内设置布袋除尘器,含尘气体经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由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在干粉砂浆生产车间主要产尘点处设置除尘器,生产车间含尘气体经除尘器除尘后由15m高排气筒高空排放。确保有组织排放的含尘气体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要求,无组织排放的含尘气体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3、生活污水依托厂区内现有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施肥,不外排。

4、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用低噪声设备、设备与基础之间弹性连接,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5、按照“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原则,落实项目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营运期定期进行自行监测,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项目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等相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进行验收,验收前制定验收计划报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编制验收报告并在公示结束后,报我局备案(验收计划1份报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验收报告2份分别报环评监测股和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

六、该项目建设涉及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应取得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后方可实施。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必须开工建设,超过5年还未开工建设的,在项目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前提下,建设单位需重新报我局批复;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重新报批方可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