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30
恩施州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通知
索引号: 011460299/2022-33347 主题分类: 财政
发文单位: 恩施州财政局 发文字号: 恩施州财函〔2022〕246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8月30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州直各预算单位,恩施高新区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合同类型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别,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采购人应本着应快尽快的原则,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的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于特别复杂、情形特殊的采购项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确保政府采购合同要素完整合法

政府采购合同是履约验收的主要依据,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据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订立政府采购合同,详细约定采、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得在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中,以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工程采购项目中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者在合同金额中预留质量保证金。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和住所,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履约验收要求及方案,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同时,在政府采购合同中须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赔偿的具体条款。采购人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

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合同权利义务要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属于以下范围之一的采购项目,合同文本应当经过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三、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合同类型和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本着应快尽快的原则,自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采购人应当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在融资合同签订、信息发布、资金支付等方面为融资业务开展提供必要的配合。

四、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在线签订、公告和备案

采购人应依托恩施州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和分散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线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电子签章)。采购人应本着应快尽快的原则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备案。

五、加大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监管,开展监督检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对采购人付款不及时的行为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六、其他事项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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