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起草说明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27
恩施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起草说明

为保障我市土地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鄂政发【2019】22号)文件等规定,我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了《恩施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方案》的必要性

2020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鄂政发【2019】22号)等规定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为适应新形势下对土地征收工作的新要求,现需对我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予以调整。

二、起草《方案》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鄂政发【2019】22号)

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三、《方案》起草过程

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征求了相关部门、乡镇的意见,召开听证会、并在市政府门户网进行了公示、随后市政府又组织了召开了征收安置专题研讨会,在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本方案。

四、《方案》的主要内容

1、补偿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2、补偿项目及标准(一)被征收房屋: 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按征地标准补偿);对牧畜圈、柴火棚、临时建筑等,按成新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二)集体土地及青苗费:按征地标准进行补偿。(三)装饰装潢、构筑物:按成新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四)管网设施:按有关单位的迁移或立户收费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五)搬迁费:按3000元/户(含往返)标准执行。(六)过渡费:按800元-1000元/月户标准执行。(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限经营性房屋,按照评估价作货币补偿。                       

3、房屋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的合法住房被征收后,采取居民建房点集中安置、分散安置、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安置,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恩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