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1-10-27
关于印发恩施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峡谷风景区管理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恩施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恩施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4日          

恩施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二、补偿项目

(一)被征收房屋

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按房屋重置评估价进行补偿,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按征地标准补偿);对畜牧圈、柴火棚、临时建筑等,按成新评估价作货币补偿。

对被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装饰装潢、构筑物

按成新评估价作货币补偿。

(三)管网设施

按有关单位的迁移或立户收费标准作货币补偿。

(四)搬迁费

按3000元/户标准执行。

(五)过渡费

人口在3人以下(含3人)的按800元/月/户标准执行,人口在3人以上的按1200元/月/户标准执行。

已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予补偿过渡费。

对选择分散安置和货币补偿的,自签订协议之日起补偿1年的过渡费;实行居民建房点集中安置的以实际过渡期为准,自通知被征收人接收宅基地之日起另行支付1年的过渡费。

(六)停产停业损失

该项补偿对象限经营性房屋,含出租人租金损失、承租人停业损失,按评估价作货币补偿。

三、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分为居民建房点集中安置、分散安置、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自主选择,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一)居民建房点集中安置

1.被征收人的房屋按房屋重置评估价作货币补偿,宅基地使用权按征地标准补偿。

2.居民建房点由政府统一规划选址,须按征地标准购买宅基地,每宗宅基地面积以实际规划为准,最大不超过140平方米;房屋由被征收人自建,自建安置房须按照“五统一”(统一规划设计、统一用地标准、统一建设规模、统一建设风格、统一建设管理)要求建设。

3.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峡谷风景区管理处负责居民点“三通一平(通路、通水、通电、平整土地)建设。

4.对被征收人自建的房屋基础部分(正负零以下)按照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补助。

5.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峡谷风景区管理处负责制定居民建房点具体安置办法,明确安置对象、安置条件和分配方式。

(二)分散安置

1.被征收人可选择在本乡(镇、办、处)区域内购买房屋或投亲靠友自建住房,自建房须符合政策规定。

2.被征收人的房屋按房屋重置评估价作货币补偿,宅基地使用权按征地标准补偿。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基础建房补助,按照3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宅基地补助。

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峡谷风景区管理处负责协调办理土地流转、户口迁移等手续。

(三)货币补偿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选择货币补偿;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的农村合法的集体土地上房屋,仅作货币补偿。

2.被征收人的房屋按房屋重置评估价作货币补偿,宅基地使用权按征地标准补偿。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退回原宅基地的,按照5万元/户的标准给予奖励。

四、特别规定

(一)本方案所称城市规划区外,是指《恩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管理控制范围外的区域。

本方案所称房屋,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属证或其他相关批准文件足以认定其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

(二)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依照租赁双方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室内装饰装潢价值补偿。经租赁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分开评估和补偿。

(三)个别被征收人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详细说明具体情况及采取何种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又不腾退土地和房屋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五)行政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峡谷风景区管理处组织专业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补偿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价格,仅作货币补偿。

五、其他事宜

(一)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大峡谷风景区管理处根据本方案拟定补充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二)本方案实施前已依法获得批准,且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照原标准执行。

(三)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四)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