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食安办关于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明胶和使用明胶生产加工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恩施州食安办发[2014]9号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19
恩施州食安办关于转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明胶和使用明胶生产加工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恩施州食安办发[2014]9号

各县市食安办,州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

现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明胶的使用和明胶生产加工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鄂食药监办[20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食安办要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等环节使用明胶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妥善处置,并由县市食安办统一将有关情况报县市人民政府和州食安办。

联系人:黄亚娟(联系电话:8268372;邮箱:eszfda@163.com)。

附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明胶的使用和明胶生产加工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恩施州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