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气血和胶囊等四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19
关于对气血和胶囊等四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州食药监局决定对在我州恩施电视台(ESTV1、ESTV2、ESTV3)媒体上发布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医疗机构、专家、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气血和胶囊(生产企业:陕西摩美得制药有限公司)、长城利脑心片(生产企业:北京长城制药厂)、节节宁九块九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2021716)、蛮龙液(生产企业:云南云龙制药有限公司)4个严重违法广告药品(见附件)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暂停上述药品在恩施州行政辖区内的销售,请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监督落实。

二、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按照省食药监局《关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要求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7]404号)及《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补充规定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8]134号)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次。

三、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电视广告提供可以拷贝的视频样本)及违法发布广告企业的整改报告。州局收到违规企业提交的申请及整改报告后,再根据整改情况做出新的行政决定。

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