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1-04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解读

(解读人:胡艳  恩施州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

11月4日,州民政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22〕 11号),现就相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制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

本次印发的《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是对原办法的修订。2017年9月,州人民政府印发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恩施州政规〔2017〕5号),现文件已到期失效。为保持我州特困人员供养政策连续性,规范全州特困人员供养工作,需对文件予以修订。

另外,近年来,国家、省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加大兜底保障力度,在特困人员供养救助中,对适度放宽特困人员认定条件、优化认定程序、科学评估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加强特困人员供养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需要我们及时对原办法进行补充、完善。

二、制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有哪些政策依据?

《民政部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为我们修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制订《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具体做了哪些工作?

2022年1月,我们启动《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修订工作,初稿形成后,多次征求县市民政局意见,召开座谈会,并深入乡镇(街道)、村(居)开展调研听取意见建议,经反复研究、讨论,形成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而后,分别向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小组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民政局征求修改意见,同步在州民政局官网上向社会公众征求修改意见。对征集的意见进行研究后修改文稿,并将文稿发送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内部审查。7月,局党组召开会议研究、审议通过了文稿内容。9月,州司法局反馈了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的审查意见。8-9月,先后三次报请州政府分管领导进行专题研究、认真审核,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专题向州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再次修改、完善文稿内容。10月,州人民政府第16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实施办法(送审稿)。

四、请介绍《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修订后的《恩施州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共九章三十五条。分别是总则、对象条件、认定程序、生活自理能力评估、供养内容及方式、供养标准及资金发放、终止救助供养、管理和监督和附则。

五、《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与原办法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

(一)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规定将上述残疾人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二)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特困人员“无生活来源”的具体条件是其收入应低于全州低保标准,且财产符合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修订后明确优待抚恤金不计入申请人收入。同时,将原表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规范表述为“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三)规范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原“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修改为“特困人员”,原“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修改为“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增加“本人收入低于本州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本州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类别,有效解决困难家庭中“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的问题。

(四)优化了特困人员认定程序。将特困人员认定权限委托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原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的基础上,指出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或者“鄂汇办APP”在线提出申请。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及受理实行全州通办”及“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此外,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确保特困人员能够及时、快捷地获得救助。

(五)根据工作需要增加了章节内容。增设了“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终止救助供养”两个章节,在“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章节中说明对特困人员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的机构和标准。在“终止救助供养”章节中规定了终止救助供养情形、程序、救助政策衔接。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受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六)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特困人员供养的有关工作要求,修改相关条款内容,在“管理和监督”一章中,明确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对特困人员供养资金保障、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责任追究、建立容错机制等内容作出规定。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