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艾滋病结核病防治药械监督管理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19
关于加强艾滋病结核病防治药械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食药监局:

根据州政府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2010年6月10日召开的2010年度成员单位会议精神及州人民政府与我局签订的《恩施州艾滋病、结核病防治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有关要求,为认真做好全州食药监系统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的药械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全州食药监系统艾滋病防治、结核病防治的领导,州食药监局决定成立艾滋病、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全系统防艾、防结核病药械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毛兴海 州食药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田真明 州食药监局安全监管科科长

郑维斌 州食药监局办公室主任

庞光书 州食药监局市场科科长

黄利军 州食药监局医疗器械科科长

谢承龙 州食药监局药品注册科科长

刘可红 州食药监局稽查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田真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食药监局、州药检所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防艾、防结核病药械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各县(市)食药监局、州局机关各部门要全力加强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的管理工作,对全州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的专项检查每年不得少于4次,血液制品、生物制品的市场抽查合格率应达到100%。(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州局稽查分局、市场科、安监科、州药检所)

三、全面加强预防和治疗艾滋病、结核病药品、医疗器械,诊断试剂、安全套等的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该类药品、医疗器械的市场抽查合格率应达到98%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州局市场科、器械科、稽查分局、州药检所)

四、州、县(市)局在开展艾滋病、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吸毒成瘾人员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和清洁针具的交换工作,对社区相关药械应定期进行检查,保证药械质量。(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州局安监科)

五、州、县(市)局在“3.24”世界结核病日、“6.14”世界献血日、“6.26”戒毒日、“12.1”世界艾滋病日期间,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宣传防治知识及防治政策,结合本系统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局、州药检所、州局办公室)

  六、 各县(市)局、州药检所应就艾滋病、结核病防治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各县(市)局、州药检所应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将本辖区、本单位的防艾、防结核病药械工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州食药监局安全监管科。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