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暂行实施方案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4
恩施州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暂行实施方案
索引号: 011461136/2022-18856 主题分类: 水利
发文单位: 州水利和湖泊局 发文字号: 水利发〔2022〕5号
文号类型: 方案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 2022年05月24日 效力状态: 有效

为提升全州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维护和管理水平,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更好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治水方针,坚持以“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 治水思路为指导,大力推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针对我州农村供水工程小而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创新发展思路,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管理主体落实、监管责任到位、维护体系完善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实现规范化管理、专业化运营、长效化受益,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坚实的农村供水安全保障。

二、目标任务

本方案中所称的供水工程,是指恩施州所辖范围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为解决农村居民饮水而兴建的供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按照供水受益人口规模大小分为“三类”,即:“一类”指规模以上集中供水工程(受益人口2000人以上),“二类”指规模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受益人口2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三类”指分散供水工程(受益人口20人以下的水池、水窖等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各县市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村供水、一管到底”的工作目标,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实行分级指导、分级承担维修管护费用补贴、分级监督管理,确保供水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

三、管护要求

(一)管护分类

“一类”供水工程全部纳入县市农村供水公司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二类”供水工程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工程规模大小采用部分划入公司、农民用水者协会、村委会集体管理、联户或者自然村组轮值管理等适宜的管理形式,确定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制定管护办法,负责供水工程管理运营。鼓励县市统一将“二类”规模的工程纳入“一类”规模的工程进行管理,开展试点。

“三类”供水工程由受益户所有和管理。乡镇水利站和村委会负责进行技术指导。

(二)管护职责

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做好供水工程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管理及维修养护;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水量、水质要求的供水服务;定期检测、维修、养护供水设施,并建档登记;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相应管理人员,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对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接受水行政主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发改等有关部门的监督;设立供水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四、管护机制

(一)强化水源保护

各县市要加快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完善水源地环境保护设施,实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一是农村服务人口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划分方案,报州人民政府批准。二是农村服务人口500-1000人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报州人民政府备案。三是服务人口500人以下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报县市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治理与防控工作,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措施,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二)强化水质检测

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规范和加强水质检验与管理工作。规模化供水单位设立水质化验室,配备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定期检测水质。未配备水质化验室或不具备水质自检能力的小型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采样送检或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单位检验。鼓励各县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规模化水厂、供应商或供水专业机构,统一采购、配送净化消毒药品或承担净化消毒工作,解决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净化消毒药品采购难、运输难、储存难、投加难等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应定期对农村服务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开展监测。卫生健康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监管职责,制定年度水质检测计划,定期开展水质抽检,及时通报监测结果。

  1. 强化水费定价

各县市发改部门要按照政策规定,认真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测算、召开听证会等工作。千人及以上集中供水工程要求全面定价;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可制定统一的指导价。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供水的,实行城乡同网同价,也可以适当给予优惠。进一步完善“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水价制度,计量水费按用水户的月实际用水量扣除月基本用水定额后的余额收取,月实际用水量小于或者等于月基本用水定额的,仅收取基本水费。供水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分别确定月基本用水定额,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农村居民月基本用水定额,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农村饮用水基本安全的水量标准核定。各县市发改部门应出台农村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低收入群众用水价格优惠措施,综合考虑供水成本变动情况及用水户承受能力,建立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针对农村居民长期外出,无实际用水的情况,各县市要出台报停期间减免基本水价政策。

五、管理模式

(一)实行有偿供水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加强水费收取和使用管理。“一类”供水工程按照农村供水公司与用水户签订的供水用水合同,按时收取水费。“二类”供水工程根据管护主体的不同,按照供水用水合同、协会管理制度、村委会管水制度等定期收取水费。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要专账管理,接受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二)落实管护经费

各县市应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通过“向上争取一点、县市财政预算一点、水费收入计提一点”等方式筹集资金。县市政府应按农村总人口不低于人均2元的标准落实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将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不低于农村供水工程固定资产2%的标准每年提取维修养护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逐年累积。财政拨付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要专款专用,中央、省级水利发展资金拨付的管护资金应侧重用于管理良好、水费收缴正常的“二类”供水工程,主要用于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材料费、电费、消毒药品费、管理人员工资、税收等工程运行管护支出。维修养护资金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使用,使用情况按照管理制度要求定期进行公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政府要加强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管护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明确工作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落到实处。

(二)加强机制建设

各县市政府要紧紧围绕建立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探索创新,因地制宜建立能够持续运营的管理模式。

(三)强化督查考核

各县市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的监督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县级考核办法,将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完善奖惩措施。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