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度全县社会救助标准调整的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7-22
关于2020年度全县社会救助标准调整的政策解读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愁吃、不愁穿”,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20年按照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0年全州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恩施州政办发〔2020〕1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全县的社会救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就调整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调标理由

(一)有政策要求。《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意见》和《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要求市州人民政府每年初(3月底前)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算办法,根据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每年4月1日起执行新的社会救助标准。

(二)有量化标准。《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社会救助标准按以下经济指标和幅度量化确定:

1.城市低保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0%确定。

2.农村低保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0%确定。不得低于当年国家扶贫标准,并逐步缩小与城市低保标准的差距。

3.城乡低保重点救助标准: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按不低于低保标准的20%比例,增发补助资金。

4.城市特困人员(原城市“三无”人员等)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

2)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加上当地统一的重度残疾人护理标准确定。

3)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加上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3%确定。

5.农村特困人员(原农村五保对象等)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3倍。

2)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加上当地统一的重度残疾人护理标准确定。

3)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加上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3%确定。

6.孤儿养育标准

1)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确定。

2)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按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1.6倍确定。

7.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8.变通情况说明。省政府要求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按上年度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俗称社平工资)的33%确定,因统计部门一般在每年5月底前后才公布上年度社平工资信息,而市州人民政府又必须在每年3月底前发布特困人员新的照料护理费标准,为便于操作,在实际工作中,一般以上上年度当地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

二、调整标准

根据县统计部门提供信息,2019年度全县城乡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城镇22236元、农村9753元;全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7898元。按照既不降低标准、又不吊高胃口的原则,根据州政府办公室的通知要求,从2020年4月1日起,将全县社会救助标准调整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600元/人˙月调整为635元/人˙月,增长5.83%,达到上年度全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4.27%。

(二)农村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继续按照2019年的标准4380元/人.年执行,达到上年度全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44.91%。全县按照五个档次实行分档补差救助:

1.一档:对上年人均纯收入在800元(含)以下的家庭,按照365元/人.月的救助标准进行全额救助。    

2.二档:对上年人均纯收入在801元至1200元(含)以下的家庭,按照305元/人.月的救助标准进行补差救助。

3.三挡:对上年人均纯收入在1201元至2000元(含)以下的家庭,按照265元/人.月的救助标准进行补差救助

4.四挡:对上年人均纯收入在2001元至3000元以下(含)的家庭,按照200元/人.月的救助标准进行补差救助。

5.五档:上年人均纯收入在3001元至4380元(含)以下的家庭,按照120元/人.月的救助标准进行补差救助。

(三)城乡低保重点救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在获得全额低保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以申请重点救助具体标准如下:

1.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补助金;

2. 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40%增发补助金;

3. 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低保标准的50%增发补助金。

(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200元/人·月调整为127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826元,照料护理费444元),增长5.83%,达到上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68.53%。

2.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300元/人·月调整为1370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826元,照料护理费544元),增长5.38%,达到上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73.93%。

3.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176元/人·月调整为2372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费826元,照料护理费1546元),增长9.01%,达到上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28.01%。

(五)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1.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7920元/人·年调整为876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5694元,照料护理费3066元),增长10.60%,达到上年度全县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9.81%。

2.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9120元/人·年调整为9960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费5694元,照料护理费4266元),增长9.21%,达到上年度全县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02.12%。

3.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2456元/人·年调整为24246元/人·年(其中:基本生活5694元,照料护理18552元),增长7.97%,达到上年度全县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248.60%。

(六)孤儿养育标准

1.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由1200 元/人·月调整为1270元/人·月,增长5.83%,达到上年度全县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68.53%。

2.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由1920元/人·月调整为2032元/人·月,增长5.83%,达到上年度全现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109.66%。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

根据《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按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低收入家庭的要求,巴东县对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且低于1.8倍的,认定为低收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