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食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6-19
关于转发省食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食药监局:

现将湖北省食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管理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9]1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将文件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内所有药品批发企业。现结合我州实际,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全州范围内有意向申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基

础上于2009年2月8日之前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州食药监局。

二、原已获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的企业此次应重新申请,以取得省食药监局定点经营批复件,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州食药监局将对经营资质适当调整。

三、药品批发企业可申请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中的一类或两类,但不可只申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范围。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方可从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批发业务

四、每个县市原则上只得申报1家。

  五、联系人:田真明;联系电话:8232761。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