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湖北省食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管理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9]10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将文件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内所有药品批发企业。现结合我州实际,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全州范围内有意向申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基
础上于2009年2月8日之前将申报资料报送至州食药监局。
二、原已获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的企业此次应重新申请,以取得省食药监局定点经营批复件,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州食药监局将对经营资质适当调整。
三、药品批发企业可申请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中的一类或两类,但不可只申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经营范围。取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方可从事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批发业务
四、每个县市原则上只得申报1家。
五、联系人:田真明;联系电话:8232761。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