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28
恩施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中心公开政府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我中心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综合科统一负责公开。我中心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我中心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五条  我中心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我中心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六条  我中心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第七条  我中心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八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九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我中心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我中心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条  我中心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中心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