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2年恩施州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4
关于印发《2022年恩施州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146023X/2022-1899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州农业农村局 发文字号:
发文日期: 2022年05月24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县市农业农村局:

现将《2022年恩施州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恩施州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23日


2022年恩施州动物诊疗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不断规范动物诊疗和兽医从业行为,提升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服务水平,促进畜牧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的

按照“点面结合、查找差距、督促整改、推动落实”的原则,对动物诊疗机构动物诊疗活动情况、乡村兽医诊疗服务和执业兽医从业活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兽药、无证从事诊疗活动和不按规定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范围

(一)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是否在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注册执业兽医数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是否在动物诊疗机构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师证书、执业助理兽医师证书,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是否按规定处理,诊疗废水是否经无害化处理。

(二)执业兽医从业。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执业兽医资格是否注册或备案,变更受聘诊疗机构的是否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是否使用规范格式的处方,出具处方的人员是否为注册执业兽医师,是否按规定定期报告执业活动情况,是否有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情况,是否按规定合理用药,是否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三)乡村兽医诊疗活动。乡村兽医是否登记备案,是否在登记区域内从事诊疗服务;是否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要求规范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四)兽药经营。是否存在未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行为;是否规范建立兽药购销记录;是否同时经营人药、农药或食品;是否经营有假冒伪劣兽药;销售兽用处方药的,是否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相关规定;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是否取得相关证照、遵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各项规定。

三、行动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从5月至12月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整改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

各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全面摸排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查处。要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对动物诊疗机构动物诊疗活动和执业兽医从业活动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超出核定诊疗活动范围、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及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依法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发放条件而发证的,及时予以清理;对“无证诊疗”“未登记备案行医”和无证经营兽药的,坚决予以取缔和打击。各县市8月30日前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州农业农村局。

(二)复查督办阶段(8月1日至9月31日)

州农业农村局组成4个复查组对县市自查整改情况开展复查,每个县市抽查2-3个乡镇,3-5个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经营门店),同步检查自查整改及执法办案情况,交办问题线索并印发通报。

(三)巩固提高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县市要推进案件查办进度,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加强总结,建立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实现动物诊疗、兽药经营规范化,提升从业人员服务水平,促进全州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请各县市于11月30日前报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和案件查办情况。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动物诊疗机构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国家动物诊疗、兽医兽药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县市要高度重视,成立专项整治专班,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整治有序有效开展。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县市要采取有效形式,加强动物诊疗、兽医兽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抓好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等管理相对人的教育和培训,增强其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规范其从业行为。

(三)强化执法监管。各县市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对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从业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要集中曝光一批“无证诊疗”、“未经登记备案行医”、“无证经营”等方面的典型案例,营造严厉打击的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