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水利和湖泊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20
恩施州水利和湖泊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恩施州水利和湖泊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抽查项目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检查主体检查依据备注
抽查类别抽查事项
1对州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州管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州管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县市水利局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州水利和湖泊局【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含有水行政主管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第十条  政府对水利工程的质量实行监督的制度。水利工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
2对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县(市)水利局、州管水电工程项目法人重点检查现场检查州水利和湖泊局【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2005年6月22日通过)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建设工作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
3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检查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检查县(市)水利局、州直水库及从事防汛抗旱活动的行为人重点检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州水利和湖泊局【法律】《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通过)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法规】《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 2009年2月11日通过)第三十条 

4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州内正在建设的开发建设项目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等州水利和湖泊局【法律】《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第四十四条 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
5对取用水户的监督检查对取用水户的监督检查州管取水户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州水利和湖泊局【规章】《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06年1月24日通过)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6对水利行业资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水利行业资质管理的监督检查州水利和湖泊局行政监管的水利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州水利和湖泊局【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2008年8月28日通过)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三)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四)是否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五)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质量检测报告是否真实;(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7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参与州管项目监理和检测活动的市场主体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州水利和湖泊局【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  2008年8月28日通过)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  2006年11月9日通过)第四条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法人应当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活动进行检查。
8对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州水利和湖泊局【规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  1992年4月3日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第十三条 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9对库区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库区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州直管水库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网络检查州水利和湖泊局【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2006年4月29日通过)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2004年3月24日通过)第七十四条 水产养殖中的兽药使用、兽药残留检测和监督管理以及水产养殖过程中违法用药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规章】《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14日通过)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