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关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1-10
关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关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关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18〕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编办《关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恩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

关于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公共资源招标

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

州编办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我州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工作,现就我州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招标投标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予以公示,并在一周内通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

三、发改、经信、财政、国土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商务、教育、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卫生和计划生育、环保、农业、林业等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受理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提供虚假资料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来信、投诉或移送件,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予以公示并在15日内通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协调、监督处理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招标投标履约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应进未进或规避招标、开评标现场不按规程、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违法违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违法违规的举报、来信、投诉或移送件,受理行政监督部门需要回避或无行政监督部门查处或者行政监督部门查处职责交叉的,以及特别重大的违法行为的举报、来信、投诉或移送件,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处理结果予以公示并在15日内通报有关部门。

五、发改、经信、住建等部门按照职责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六、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通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动执法工作制度,协调招标投标执法工作,联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八、监委、检察、公安、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对在监察、侦查、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并经核定属实的公共资源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应在一周内通报行政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由其依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