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恩施州统计局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栏目: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7-04
关于印发《恩施州统计局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011460272/2022-35612 主题分类: 统计;其他
发文单位: 恩施州统计局 发文字号: 州统发〔2019〕4号
文号类型: 州统发 文件类型: 其他
发文日期: 2019年07月04日 效力状态: 有效



关于印发《恩施州统计局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

通知


各县市统计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提高发现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能力,州统计局根据上级要求制定了《恩施州统计局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恩施州统计局

201974


恩施州统计局统计违法行为举报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省委《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州委《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国统字〔2017103号),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恩施州统计局对本辖区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二)恩施州统计局统计执法局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

(三)恩施州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二、举报渠道

(一)恩施州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举报专栏等,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二)恩施州统计局通过以下方式公布举报渠道:

1.恩施州统计局内网

2.恩施州统计局外网

3.恩施州统计局微信公众号

(三)恩施州统计局通过信访、数据质量核查等其他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交由统计执法局统一受理。

三、举报受理

(一)统计执法局负责举报情况登记,对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通过电子邮件、来信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

(二)统计执法局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由统计执法局统一报告恩施州统计局领导;

2.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统计执法局转交恩施州统计局有关职能科室;

3.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4.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5.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四、举报核实

(一)统计执法局根据举报的性质,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1.直接立案查处;

2.组成检查组赴现场核查;

3.转交县(市)统计局核实。

(二)统计执法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恩施州统计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

(三)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经恩施州统计局领导批准,由统计执法局组成检查组,进行现场核查。

(四)对于直接审查难以判断,不宜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的,由统计执法局转交县(市)统计局核实。

五、举报处理

(一)对恩施州统计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的举报,统计执法局组成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

(二)对统计执法局直接核查的举报,违法情节严重或较重的,经恩施州统计局领导批准后,由恩施州统计局立案查处;违法情节较轻的,转交县(市)统计局立案查处。

(三)对转交县(市)统计局核实的举报,统计执法局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要求县(市)统计局及时报告核查情况、提出初步处理

意见,经审核同意后由县(市)统计局处理;

2.要求县(市)统计局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3.转交县(市)统计局自行核查处理。

(四)统计执法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五)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局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本制度由恩施州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