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州政协九届一次会议206号提案的答复(协办)
栏目:通知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4
关于对州政协九届一次会议206号提案的答复(协办)

朱胜武委员:

你在恩施州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的《关于重新开展乡村各项经济收入统计的提案》(第20220206号)已收悉,作为该提案的承办单位,现将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我们十分感谢你对统计调查工作的关注,但你提案中提及的重新开展乡村各项经济收入的统计这一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计局相关调查制度及方案,目前恩施州统计调查部门暂时无法操作和实施,但是恩施州统计部门已将相关问题反馈至上级统计调查部门研究,希望引起上级统计调查部门对基层统计服务工作需求的重视,并纳入相关规划逐步解决。

现将本次提案的承办过程及相关情况具体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案回复意见的组织及整理过程

  接到提案后,恩施州调查队党组第一时间召开党组会,并委派党组成员、副队长官民负责、住户调查科、农业农村调查科、综合法纪科积极配合,综合法纪科负责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调查制度的解读工作。之后,我队与恩施州统计局先后三次会商,州统计局执法监督局也对提案中提及的相关要求从现行调查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62日,我队与州局提案办理专班与朱胜武委员进行了第一次会面,并相互交换了意见,朱胜武委员希望我们向上级统计调查部门征求意见后再行答复。根据朱胜武委员的要求,我队向总队制度方法处进行了汇报、州统计局执法监督局也向湖北省统计局执法监督局进行了汇报,得到了明确答复意见。727日,我队与州局提案办理专班与朱胜武委员进行了第二次会面,朱胜武委员对当前我州无法独立开展乡村各项经济收入的统计工作表示理解,希望恩施州统计调查部门积极向上级统计调查部门建言献策,尽快将乡村各项经济收入的统计工作纳入国家统计调查方案规划。恩施州统计调查部门表示,将会及时将基层政协委员的建议报告上级统计调查部门,并进行可行性研究,尽快纳入规划逐步解决基层的统计服务需求。

二、关于当前无法独立开展乡村各项经济收入统计的说明

  (一)国家调查队没有权限开展该项统计调查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等任务。”明确规定了国家调查队的主要工作任务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项目任务。目前我队承担的相关调查任务,涉及收入的调查项目只有城乡居民收支调查,在国家统计局没有制定和布置其他涉及乡村各项收入统计调查的任务情况下,调查队是没有权限自行开展相关调查项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第三款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国家调查队是没有制定和申报上述统计调查项目权限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相关收入数据只调查和发布到县一级,国家调查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案。

  (二)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要素不具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当前统计调查部门开展的涉及农业农村各种经济业态的统计调查项目包括《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服务业零售调查方案》《工业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农业农村统计调查报表制度》《农林牧渔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二)与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四)统计调查制度符合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合理、可行;(五)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六)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经州统计局向省统计局相关业务处室函询,如果申报一个《乡村各项经济收入统计》的统计调查项目,不符合上述规定第(一)(二)(六)款,是无法通过审批和立项的。

三、关于朱胜武委员沟通现场提出的三个质疑的解答

  (一)关于城乡居民收支调查样本代表性问题

  城乡居民收支调查的样本是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各基层调查队严格按照《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和样本轮换工作方案,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随机抽样,经过测算数据的抽样方差在标准误差范围以内,样本代表性是经得起检验的,通过对样本的调查取得的数据是能够准确反映城乡居民收支与生活状况的。为确保城乡居民收支调查样本的代表性国家调查方案还要求每5年需要对所有的调查样本进行一次轮换。当前,州调查队正在进行新一轮城乡居民收支调查的样本轮换工作,新调查样本将于121日正式启用。我们欢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我们的样本轮换工作,并监督我们的样本轮换工作是不是在严格执行调查方案。

  (二)关于原农经部门开展的农村经济收入统计制度问题

  原农经部门统计确实有“农村经济收入”这个指标,但是在政府部门改革后,这个报表体系就取消了。经咨询该报表制度与现行的涉及农业农村各种经济业态的统计调查项目包括《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服务业零售调查方案》《工业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农业农村统计调查报表制度》《农林牧渔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等统计调查制度内容重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因此对该调查项目予以了取消。

  (三)要求统计部门做个表交给基层乡镇人员填报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都明文规定“统计调查项目要具备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并严格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的申报程序申报、立项、审批。统计调查部门在统计调查项目没有批准立项的前提下,是不允许擅自要求基层单位填报统计报表的,而且经济收入的全面核算逻辑严密,计算过程科学严谨,需要使用专门的程序,充分利用现行各统计调查报表体系的数据,经过加权计算才能得出,在省级以上统计机构才能够实现全面核算,不是简简单单要求乡镇填报一张表就能解决问题的(现行的国民经济核算数据,均是由国家统计局和省级统计机构核算,并经国家统计局授权后才能发布,国民经济核算数据只能核算和发布到县一级)。

  我们感谢州政协委员对统计调查工作的关注与关心。近年来,恩施州统计调查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抓好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工作的同时,强化统计监督和统计服务,为恩施州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了准确、及时的统计数据支撑,但是统计调查工作也必须严格遵守《统计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调查方法与制度,不得超出制度要求擅自扩展和更改统计调查项目,不得违反统计数据发布的相关要求发布未经上级统计调查部门认可的统计调查数据。


恩施州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恩施州调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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